纳税服务的经济学探讨(一)

摘 要:由于长期的观念影响,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一直处于一种监管型,并未向服务型转变。文章通过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现状的描述,从公共财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三个角度分析了纳税服务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提供纳税服务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体系。
关键词:纳税服务 新公共管理 税收遵从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力的服务总称。纳税服务观即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人本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将整个税收体系比作金字塔,那么纳税服务工作就是整个金字塔的基础,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要改变过去“以我为主”的服务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各类办税需求为出发点,通过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系统的、综合的、整体的服务。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各项工作实绩和效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指标。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自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以来,以办税服务为基础的纳税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各级税务机关在提高纳税服务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功夫,从规范纳税服务厅,到相继公开纳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职责,并形成了相应的服务制度体系都促进了纳税服务质量的提高。但从宏观上看,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税务干部服务理念亟待提高、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模式缺少深化纳税服务改革、税务系统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缺少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察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使纳税人的权力难以落实。因此研究纳税服务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深化,使之从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二、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现状
  (一)纳税服务理念落后
  纳税服务理念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干部服务理念落后。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对公民在缴税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从而导致税务干部服务理念落后,自身定位不准。虽然近年来在改进服务制度,提高服务层次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和发展,服务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这种服务理念还停留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范畴,缺乏实质性突破,远不能适应新的税收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2)过多注重形式性服务,肤浅地照搬了银行等窗口服务部门的做法,服务层次不深。(3)忽视了纳税人的需求,使得纳税服务“供求不对路”,纳税人需要的项目没有被列入服务重点。(4)纳税服务未能遵从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而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
  2.纳税人理念落后。本身作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这种期望值的不高,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二)税务系统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1.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到位。纳税服务机制要求无论是征收、管理、稽查哪个环节,都有征求纳税服务需求并向有关环节反馈的义务,面对纳税人时都是代表税务机关的服务者,而不能因工作分工忽视了税务工作者法定的纳税服务义务。由于缺少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联系不畅,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税务稽查只管查账,没有担负起相应的纳税服务职能,征、管、查未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
  2.跨地域的税务机关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跨国、跨区域的纳税人日益增多,而在现行的属地管辖的原则下,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所接受的税务管理机构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联系渠道,各管各的事。在办理纳税事宜上,本来税务机关相互联系就可以了解的税收信息,却由纳税人到一个税务机关取得信息资料,再送到另一税务机关,加大了纳税成本。
  3.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缺乏畅通高效的沟通联系渠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固化、畅通、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不同需求。有的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信息的主动性差,重税收管理性信息,轻服务需求信息,没有建立长期、固定的模式,对纳税服务信息的了解片面、不完整。
  (三)信息化服务形式和渠道相对单一
  1.政府对税收信息化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制定严密的发展规划,缺少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但由于政府缺少严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各部门之间信息化发展很不平衡,有的部门才刚刚起步,形成了税务机关一枝独秀开展信息化服务的局面,总体服务效果不理想。
  2.信息管理部门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信息业务技术部门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基本上仅仅能够负责系统内的网络建设和后台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不能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操作监控;而前台操作人员由于计算机水平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采集数据的准确性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形成一些垃圾数据和失真数据,降低了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同时,由于技术维护人员缺乏,对纳税人的技术支持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的应用。
  (四)缺少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缺少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的纳税服务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不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不重视成本—效益分析,从而不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二是税务机关内部不重视对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没有把服务质量考核摆到相应的位置上。不但没有专门的服务考核机构,而且对于应该开展什么服务,服务是否到位,也没有建立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内部考核制度。即使是行业作风评比,也是以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纳税人参与的少,真正的服务对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水平评价的机会很少,缺乏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五)税务中介服务有待深化
  我国税务中介服务的主要形式为税务服务代理,我国税务代理始于1998年,在维护纳税人权益、配合征管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当前运行情况看,有些地方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方税务代理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代理人员与税务机构工作人员交叉,服务内容上存在“越位”现象,服务方式上有行政命令的痕迹。二是代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服务内容的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
  (六)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目前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做了原则性指导,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对纳税服务本质、范围等内容缺乏法律层面的界定,缺乏纳税服务统一标准,考核评价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过错追究机制,导致了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缺乏法律支持,纳税服务规范征收行为的作用难以发挥,纳税人权利的保障难以落到实处,这是影响纳税服务质量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