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下对外贸易中我国税收政策的应对(一)

可能涉及禁止性税收补贴的政策有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或“以出顶进”的政策;按照出口业绩减免税的政策;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产品的政策;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等。

  一些地方自定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就应取消,否则势必会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也不符合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更不利于不同地区外贸企业的公平竞争。

  从2001年下半年起,受美、日经济持续低迷、“9·11”事件的影响,特别是日元近期的大幅贬值的冲击,我国许多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下降的局面,因而我们适时大范围采用“免、抵、退”税方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必然要适应WTO的要求,税收政策在这一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有关税制的完善、关税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等,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全球化的重要动力。其中,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最直接的表现。

  对外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关税问题 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关税已从40多年前的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关税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逐步使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WTO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使最高关税税率一般地约束在15%以下。这就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并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调整和优化。

  公平贸易中的税收问题 一些国家为了扩大产品出口,占领国外市场,常常采取出口倾销或出口补贴措施,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也以反倾销或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或补贴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世贸组织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在世贸组织协定协件1中增列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两个协议。对采取倾销与反倾销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中的有关形式认定、实施范围、损害计算及成员方的差别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范。此外,对于关贸总协定因有关紧急措施条款不明确而导致滥用紧急措施的问题,世贸组织也单列了《保障措施协议》,严格了紧急措施的运用条件,禁止灰色措施和对抗措施,力求减少紧急措施对国际经贸秩序造成的冲击。目前在我国的出口商品退税中,按照增值税条例,存在尚未及时退足的问题,这是一个影响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可能涉及禁止性税收补贴的政策有: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或“以出顶进”的政策;按照出口业绩减免税的政策;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产品的政策;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等。这些税收政策均不符合WTO的反补贴原则,必须适时调整。

  与贸易协定有关的税收国民待遇问题 国际贸易的实践表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规定,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并给予WTO成员方过渡期来消除,但该协议至少不阻止成员使用其他一些投资措施(如:实行出口实绩要求作为投资的条件;要求当地投资者应持有一定百分比的股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带来最新的技术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优惠,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是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是在若干国内税收政策实际运作上内外有别,透明度差,造成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竞争者的实际不平等。

  出口退税问题 长期以来,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调节手段,起着直接、明确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对生产企业采取的“免、抵、退”办法,推广效果并不理想。虽然按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但是为了实行政策方便,大多数地方只规定了“先征后退”一种形式。由于“先征后退”在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来,在我国外贸出口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相继发生了广东潮汕、厦门远华等一批骗税大案。此外,我们在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上,对同类企业有时执行着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既有“先征后退”,又有“免、抵、退”,这与WT0的有关准则有矛盾之处。因此,我国入世后,非常有必要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作一次清理,特别要改革现行的出口退税方法。

  税制的统一性问题 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一个成员国涉及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实施,地方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抵触。这就要求税法必须统一,不能各自为政。比如,一些地方自定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就应取消,否则势必会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也不符合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更不利于不同地区外贸企业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