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班制度

4.1 全体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集体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运行人员值班表进行值班,未经值长批准不得调换值班班次。

4.2 交接班以电钟为准,正常情况下应正点交接班,不得无故拖延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字。

4.3 在事故处理或重大操作中不得进行交接班,只有在操作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并得到值长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如果交接班的签字尚未完成时发生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值长的指挥下协助处理。

4.4 因病或有事不能上班者,应在接班前四小时向班长请假,请假手续由自己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批准后方可休息。

4.5 严禁酒后上班,如发现酒后上班者,班长应令其退出现场,安排人替班并及时汇报值长。

4.6 若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或有酒味,精神不振等现象,交班人员应报告班长并继续值班,不应擅离岗位,待有人来时方离开岗位,但连续值班不得超过11时,值长应尽快安排人员值班。

4.7 交班人员应虚心听取接班人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并做到认真解答提出的问题。

4.8 交接班应做到交得清,接得明,因交接班不清造成的后果由交班人员负责。

4.9 交班人员应做到以下几项:

4.9.1 交班前两小时按分管的设备专责进行卫生清扫工作。

4.9.2 交班前一小时按分管的设备专责进行全面检查,整理好值班和一切技术记录,整理好工具,仪表,备品备件,安全用具等。

4.9.3 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交待:

──设备及系统运行方式 、本班和前班进行的变更操作;ㄝ

── 定期工作的完成情况,设备系统所做的试验及有关数据;

──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发展情况,为预防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异常现象的处理经过和分析情况;

──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及变化情况

──工作票情况,设备检修情况及新布置的安全措施;

──预计下班进行的工作和操作;

──本班和前一班的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发生问题及教训;

──上级命令及执行情况;

4.9.4 接班人员正式到达岗位后进行交班手续,待接班人员在值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4.9.5 交班后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班后会,由班长向值长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值长总结当班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4.9.6 若本班发生异常情况由值长负责组织分析。

4.9.7 接班人员应做到以下几项:

4.9.7.1 接班人员应在接班前20分钟到现场,听取交班班长的口头交待,

并认真查看值班和其他一切记录。

4.9.7.2 听取交待后,各岗位接班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对所辖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4.9.7.3 接班人员检查完设备后了,听取本岗位交班人员的交待,若发现设备系统运行状况及参数与交待情况不符,应向交班者了解清楚,并要求符合规定和做好记录。

4.9.7.4 检查所辖区域的卫生情况及消防器材,若发现卫生不符合要求,消防器材不全或移动位置,应向交班者提出,交班者应即清扫或处理,否则不予接班。

4.9.7.5 交班前5分钟参加接班碰头会,向班长汇报检查情况及所发现的问题,听取班长的工作布置,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预想等,全体人员做到正点签字交接班。

4.9.7.6 接班后,接班班长向值长汇报(电话汇报或当面汇报)接班情况,并听取其指示。

4.9.8 以下情况不应交接班,待问题处理好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交接班。

4.9.8.1 本岗位人员未到不交接。

4.9.8.2 运行设备发生异常,原因不明不交接。

4.9.8.3 运行方式不清楚,记录不完整不交接。

4.9.8.4 重大操作或事故处理未完毕不交接。

4.9.8.5 各项定期试验未完成不交接。

4.9.8.6 设备、环境不干净不交接。

4.9.8.7 公用工具不明不交接。

4.9.8.8 接班人员酒后或精神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