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山东将施行新的外国专家管理办法,为引才引智创造更好的条件。根据新办法,7类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办法施行后,1998年3月1日省政府发布施行的《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提出,符合7类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7类条件主要包括,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以及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同时,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出入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其在山东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也可依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