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对“183天”个人所得税免税期门槛的误读(一)

中国内地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让不少在内地工作的海外人才犯怵。一种常见说法是: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比如派遣来华工作或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如一年内在华停留或居住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缴中国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是否全面、准确呢?

  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协定”)。根据中国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中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才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这三项条件是:

  1、收款人在一年中(根据具体规定,这里可以是“有关财年”或“任何12个月”等)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2、这项报酬由不是中国居民的雇主支付;3、这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鉴于上述规定,单纯依靠控制在华停留天数就可以规避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明显存在误区。

  误区一:在华停留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于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只要其中一个不能满足,收款人仍需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个人在华停留天数未超过183天,但他的薪金是由一家中国境内公司负担的,那么这个人仍需在中国纳税。

  案例一:一家美国公司于2010年派一名美籍员工到中国,为中国企业的员工提供培训。此人在华停留共一个月时间。但因他是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他的美国公司决定由中国企业负担其在中国期间的薪酬。鉴于此,上述第二个条件便不能符合,他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一家法国公司为一家中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签订了为期七个月的咨询合同。法国公司先后派遣20名员工来华工作,每位员工在中国停留均在3个月左右,保证不超过183天。但公司忽略了的一点是,根据中法协定,一家法国企业如果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通过雇员在华提供咨询服务超过6个月的话,那么这家法国公司就构成了在中国的一家常设机构。由于这些员工的薪水由这家在华常设机构支付,因此无法满足上述第三个条件。

  另外,在计算个人在中国是否居住超过183天以决定是否在华有纳税义务时,入境和离境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如3月1日入境、3月5日离境,那么算作5日。但在按实际停留天数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入境和离境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如3月1日入境、3月5日离境,那么在计算实际应缴税款时,算作4天。

  误区二:每个外籍个人都适用183天免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