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是商品,是国家财产。窃电应以盗窃罪论处,它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同时,窃电还符合盗窃罪的四个基本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是公私财物。社会上有一种说法,盗窃罪盗窃的是有形物,而电是一种无形物,因此,窃电不是犯罪。此论于法无据,于实不符。我国刑法虽无窃用电力罪,但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电力法》也明确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其一。说电是无形物本身就不科学。任何物都是有形的,电是物质运行(即电子运动),是我们肉眼看不见而客观存在的物质,是电力部门投巨资利用煤、水、风、潮汐等一次能源转换而来的二次能源,此其二。电力有经济价值,是进入产供销流通领域的商品,此其三。因此,窃电构成的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新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数额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界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公布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电力法》规定的“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两部”通告中所指出“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规中的“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上述司法解释,即以500~2000元为起点。
因此,犯罪分子非法窃电数额的大小是衡量罪行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志。如何计算窃电的数额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审核的用电类别的用电单价乘以所窃电量所得的金额,就是窃电数额。因此,窃电到什么程度就构成犯罪,如何量刑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居民、村民、个体户、村及乡镇企业用电承包者窃电,应按盗窃罪惩处是显而易见的。但还有一些厂矿的领导,为单位利益指使电工窃电,这种情况下,只要一窃电,必然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程度,构成盗窃犯罪。但这不是法人犯罪,法人不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仍然是自然人犯罪,是由领导、电工构成共同犯罪。不论盗窃电力商品的目的是供自己挥霍享用,还是归集体或归第三者所有,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考虑其他因素。
遗憾的是,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大量案件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和惩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电力是国家财产、是商品,窃电数额较大的是犯罪行为没有形成共识,认为窃电不同于盗窃其他财物,因而社会上对窃电者愤恨不起来。2、供电企业仍然是吃大锅饭。若仓库里被偷去上万元的物资,定会痛心疾首,立即报案,而窃走上万元的电量倒没有这种感觉,只作为行政案件,不去报案,只予以补交电费和罚款,窃电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3、公安机关对查处窃电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综观全国各地,窃走500元以上电量的案件几乎遍及每一个乡(镇),却极少见到过窃电判刑的案例。
供电企业代表国家经营管理电力,打击窃电犯罪,要有明确的认识和积极的行动。一旦查获或接到举报窃电,应立即查清事实,收取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和移送材料,争取公安机关立案,对窃电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打击。而当前供电部门一方面疾呼社会上窃电成风,对窃电打击不力;另一方面对检举和查获的大量窃电构成犯罪的案件,往往采取停电、写检讨、补交电费和罚款的四部曲,将刑事案件当作行政案件处理了,受害人本身都不向公安机关举报,繁忙的公安机关又怎会主动去立案侦查呢?
1990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中规定,“窃电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该条例第23条规定,“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在这里当然是指不够盗窃罪的起点标准,即500元以上。但是,窃电数额在500元以下者,可以或应当依法拘留。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行政拘留就是抓起来进班房,这是很不光彩的事。因此,许多盗窃尚已构成犯罪者都愿多罚点款,也不愿被拘留。可见,拘留的震慑力量是比较大的。电力部门应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采用这一处罚措施,也可以达到减少和防止窃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