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飞速增长。据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统计,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由于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也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如何来判定侵权行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首先,判断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似物品。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其次,与被控侵权产品直接对比。由被对比物品的外观设计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两者在整体上构成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常常会发生混淆。而这也正是侵权者所希望看到的。即使被对比物品外观设计从整体来看并不相似,仍然需要对要部是否近似进行判断。要部就是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美感等加以确定。如果整体对比部不相似,但是要部对比相似,则可以认定构成侵权。而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 外观与受保护设计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两者即使整体相似也不发生侵权。
最后,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来判断。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它不是依据权利要求书,而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侵权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