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组织"会诊"专利侵权判定难(一)

专利侵权判定难近日再次引起关注。在同一份权利要求书中有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可否用一个权利要求去解释另一个权利要求?进行侵权比对时是否要考虑应用领域?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含糊不清时,应当如何理解?什么是功能性限定,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禁止反悔原则中什么情况下才被视为放弃……这些专业的词汇、深奥的理论却又都是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

  8月11日至12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专利侵权判定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数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审判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同部门的审查业务人员、十多家代理机构、数十名企业代表共同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人员针对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制度的宗旨就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造发明,因此专利制度要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其积极性,保持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而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强制力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权利,作为“代价”,专利权利人要公开自己的权利技术方案,而通过公开专利技术方案客观上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这两个方面的立法宗旨,决定了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采用折中原则,既不能刻板地依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照本宣科,也不能将权利要求理解为一个指导意义的文本。这就要求法院判断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时做好平衡,既使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不会妨碍到公众利益的实现。

  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质性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然而,等同原则的使用不可避免地留给裁判者一些自由裁量空间,如何更合理地使用这一原则,成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题。

  “等同侵权是相同侵权的例外,应当严格其使用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处的张鹏说。他进一步解释说,相同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通俗点说,就是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几近“照抄”的情况比较少见,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只是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几个技术特征进行替换,而这种替换对于一名普通的技术人员来讲是非常容易联想到的。换句话说,行为人利用一些非本质的变化来达到逃避相同侵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