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刚刚进入职场的大学生来说,试用期成为他们接触社会首先要面对的挑战。现实中,不少人对于试用期的认识并不深刻,无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的正当权益,而一些招聘单位也利用这一点,把毕业生的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企业打着“试用期”的如意算盘
小张去年7月在南京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两个星期,做程序设计开发。
当时这家公司的负责人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让他去面试,并告诉他企业正处于创业阶段,由于公司的其他几个员工都是从国外回来的留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小张觉得从素质和能力以及技术上,这家公司的预期都应该是很不错的,答应先试干3个月。
但是在签约的前一天,负责人表示,前3个月试用期不给工资,小张觉得公司这样做很不合理,所以没答应这个要求。另一负责人和他们内部沟通后答应小张说可以给工资。公司属于初创阶段,小张也知道创业不容易,于是第二天就去签约了,并于当天开始了工作。
当月16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小张却没有领到相应的报酬,而在之后和公司负责人要求发工资的交涉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并没有按照当时约定的补发小张第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
与小张有类似经历的还有小陈。据小陈说,毕业这一年自己换了好几个工作,试用期,是每份工作都要面临的问题,时间有长有短,短则一周长则三个月左右,经常会遇到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情况。小陈坦言:“其实我也知道劳动法的一些规定,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找工作太难了,只好迁就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怕出麻烦,还在合同里面明确写着:试用期不付工资。这摆明了是两厢情愿的事情,用人单位牛气得很,这个合同就是以书面形式告诉你‘不愿意干就走人,将来你别找我们麻烦!’现在用人单位算盘打得死精。”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
据了解,像小张和小陈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不合格等为由将员工辞退。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南通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声称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