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了投资者也要了解其特殊性

甲要投资服装业,特意找了朋友乙当挂名股东。双方私下作了君子协定,乙名义上出资20%,实际上公司由甲全额出资,全权负责经营,乙不参与公司运作。几年来公司发展顺利,获利甚丰,可现在乙突然把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查阅公司财务,分配公司红利。甲为此烦恼不已。

现行公司法中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50人。因此,现实中有不少投资者像甲这样,为了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下限的限制,找亲戚或朋友担任挂名股东,但同时也留下了股东纠纷的隐患。

2006年1月1日将施行的新公司法确认,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出资人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如此一来,将来投资者如有心独资,又希望享有有限责任的,无须再借挂名股东就能成立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是公司法中的新制度,比之于设立一般有限公司,设立一人公司的要求更严格。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即股东将公司财产充为私用,以公司名义为个人提供担保等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新公司法还特别设计了风险防范制度:

⒈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⒉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2点非常严厉,是对一人公司股东的“有罪推定”,要求由其承担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失败,股东就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个人无限责任,不能再享受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鼓励投资精神的体现,便利了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投资形式。但投资者对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也须有足够的认识,才能更好地把握和利用这一新的公司组织形式。(天册所合伙人、高级律师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