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制度从国外引进的理论和方法很多,比如项目法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制、FIDIC条款、ISO9000质量体系等等,但是,ISO9000质量体系仍停留在文件资料阶段,企业项目经理制的推行仍流于形式,企业项目经理部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企业项目经理职责不清、权力不大,个人利益方面还要靠“发扬风格”,建筑企业“创造最大利润”的最终目标难以实现。单位主要领导成天为施工任务而奔波,施工生产及施工治理未有时间和精力去理会,造成不少项目“干一个,亏一个”和“干的多,亏的多”局面。
一、现状分析
形成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制度不健全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治理组织形式一般还在实行线性组织形式,实行矩阵式的,职能部门和项目治理层还处于“磨合期”,工作效率较低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成本治理,是一件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2.企业项目经理制的推行缓慢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编制中,项目经理部是一个临时机构,人员东拼西凑,素质参差不齐,企业项目经理只不过是工程处(或分公司)经理的传声筒,充其量是个“搞现场”治理的,一般没有真正意义上把握人、财、物大权的企业项目经理。
3.企业项目经理自身的原因
(1)缺乏经验;
(2)不懂技术,是个外行;
(3)项目班子要害人员调动频繁;
(4)没有应有的权力;
(5)进度计划和预算的目标定得过高;
(6)项目失去控制,经常发生变动;
(7)要害性文件颁发不及时,甚至文件错误;
(8)项目缺乏技术性,只能是被动应付,成了“消防队长”,到处“救火”,疲于奔命;
(9)没有全局观念,把注重力过多地放在自己熟悉、喜欢的部门或单位。
假如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认清企业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是正确界定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二、企业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治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施工是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治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全面治理的责任。只有通过以企业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治理,才能实现施工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目标,最终给企业创造效益。
企业项目经理是项目有关各方协调配合的桥梁和纽带,处在下面各方的核心地位。项目治理说到底是人的治理与协调,负责沟通、协商、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纠纷的要害人物是项目经理。他对项目行使治理权,也对项目目标的实现承担全部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信息沟通的发源地和控制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来自项目外的重要信息、指令要通过项目经理来汇总、沟通、交涉,对项目内部,项目经理是各种重要指标、决策、计划、方案、措施、制度的决策人和制定者。
三、企业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1.企业项目经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治理制度。
(2)项目总体控制计划及总目标确定后,项目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将总目标分解,制定项目阶段性目标,划分出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保项目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3)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经治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4)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执行,处理合同变更,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运用合同的法律约束手段,把项目各方统一到项目目标和合同条款上来。
(5)及时决策企业项目经理需亲自决策的问题,包括实施方案、人事任免奖惩、重大技术措施、设备采购方案、资源调配、进度计划安排、合同及设计变更、索赔等。
(6)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2.企业项目经理的权力
(1)人事权:项目班子的组成人员的选择、考核、聘任和解聘,对班子成员的任职、奖惩、调配、指挥、辞退,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内选用和辞退劳务队伍等是企业项目经理的权力。
(2)生产指挥权:项目经理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也有权在保证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调整,以保证能对施工现场临时出现的各种变化应付自如。
(3)财权:企业项目经理必须拥有承包范围内的财务决策权,在财务制度答应的范围内,项目经理有权安排承包费用的开支,有权在工资基金范围内决定项目班子内部的计酬方式、分配方法、分配原则和方案,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分配。对风险应变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等都有使用支配权。
(4)技术决策权:主要是审查和批准重大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以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必要时召集技术方案论证会或外请咨询专家,以防止决策失误。
(5)设备、物资、材料控制权:在公司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进场时间,对工程材料、周转工具、大中型机具的进场,有权按质量标准检验后决定是否用于本项目。企业项目经理可自行采购零星物资,但对于主要材料的采购权不宜授予项目经理,否则可能影响公司的效益。若由材料部门供给的材料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给,项目经理有权拒收或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