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法的概念
科技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新成员,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对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科技法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科技法有特定的调整范围
任何部门法都是调整一定社会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科技法也不例外,它所调整的是科技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所谓科技法,是指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也就是说,除了专门的科技立法以外,其他立法中有关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科技法的范围。比如,现在大家关注的技术入股、技术股权、期权问题,可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去解决,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仍然属于科技法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科技法不仅担负着调整科技领域内社会关系的任务,而且通过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协调着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众所周知,现代科技发展带来了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改变和人们对科技发展的适应性问题。例如,现代科技的应用带来温室效应、城市的热岛效应问题;转基因动植物的广泛种养带来物种的变异和基因漂移问题;高效自动化装置使劳动者的神经更为紧张,推进人类生活更为刻板和节奏快速;以几何级数不断增长的信息和不断更新的知识,使人的落伍感增强,等等。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进而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协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增进人类的幸福与快乐,正是科技法的特殊功用。
第二,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也有独特之处。
传统的部门法,特别是刑法,多以制裁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而科技法则更多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当然,其他法律也有激励功能,但科技法的激励功能特别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为达到此目的,它必须调整各种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积极因素,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人们的积极行为,鼓励人们投身于科技进步事业。尤其是科学研究应是自由度最大的领域,法律应当更多地保护科研自由而不是滥加限制。正是因为如此,科技法律规范大多具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足为怪了。
第三,科技法的又一特点,在于它集中反映了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中,科技发展的规划、战略部署、重点以及相应的方针、政策,无疑受到社会制度、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资源状况、经济实力、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实社会需求、社会道德等多种因素制约,科技法作为连接科技与社会、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对此不能不作出反映。科技法对科技发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科技方针、政策、体制的确认,都是对此所作的回应。这也就是说,科技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不能不反映国家意志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科技法更应充分反映科技本身的规律。科技法的许多内容,如关于核装置安全保障的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的规定、关于涉及人类生命工程的规定、对重组DNA的控制性规定、关于技术规范的法律化等,实际上都是人们对科技发展规律现有认识的反映。
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科技立法的内容涉及到科技领域的专门知识。科技法的这种专门性、知识性特点也决定了相应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以立法工作来说,它要求立法工作者不仅应当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应具有相应的科技知识。由于同时兼具法律知识和专门科技知识的全才目前极少,因此,科技立法需要法学家、科技专家和其他学者的通力合作。同时,对于关乎国计民生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规范,也可以采用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权威性,即将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确认为人们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