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算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一)

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获利企业的一项重要税费支出,因此获利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成为税收筹划的重点。本文主要是对固定资产取得时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做了分析,提出利用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有效选择,可以使企业获得一笔较大的税收收益。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资本化;税收收益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二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固定资产的价值随着产品的生产而转移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因产品的销售而形成销售成本,或者随固定资产的耗用而形成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最终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在一个企业中,特别是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固定资产的核算对所得税额的多、少有重大的影响。

  1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并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分摊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今天的固定资产就是明天的成本和费用,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会影响到以后的折旧,从而影响到成本和费用及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来节约纳税成本。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又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若在有关资产购建期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扣,这就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可空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会考虑购建固定资产,其中对外借款是购建固定资产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因此,企业在进行借款筹资时,可根据其借款利息对所得税的影响考虑将借款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使企业获得税收收益,最终决定所借款项的用途。

  1.1.1 若在正常纳税期间,企业计划购建固定资产,企业货币资金不足,需专门借入款项购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他用途的资金(如计划用来购买原材料的资金)用来购建固定资产,避免借入专门款项,再从外借入款项来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借款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例如,企业计划在2006年期间新建一栋办公楼需1000万元,办公楼于2006年1月1日开工,年底完工。企业于2005年12月1日从银行获得两年期贷款500万元,贷款利息率为5%.则:

  2006年的应计利息=500×5%=25万元

  若不采用上述方法,企业为新建办公楼专门借入500万元,25万元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不能抵减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若采用上述方法,25万可以税前扣除,2006年应纳税额将减少25×33%=8.25万元,相当于从国家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1.1.2 若在免税期间,企业在借款时应说明其用途,尽量将所借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使借款利息计入成为固定资产成本,增加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从而减少以后各期的应纳税款,这样就可以避免白白乱废掉一笔可扣除费用。

  1.2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税法允许的范围和企业的纳税期来确定应税收入的期间,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固定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固定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当然,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