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吸收调查是欧盟特有的一项制度设计,也是我国面临的新型非关税措施。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吸收的含义和反吸收调查的特点,强调了损害后果的严重和调查程序的简单,然后分析了我国频遭反吸收调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应对反吸收调查的对策。
【关键词】 反吸收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
反吸收调查是中国面临的新型非关税措施之一,对中国出口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反吸收是反倾销措施的新发展,是反规避措施的延伸,是欧共体反倾销法律体系中非常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相伴而生的难解矛盾,是国际经济中的一种经济现象。20世纪70年代以来,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日益加剧,加强和完善反倾销制度成为各国(地区)重点。反吸收正是针对征收反倾销税后的吸收行为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
所谓吸收,是指在裁决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为了维护其在欧盟的出口市场,通过降低出口价格或其他形式来部分或全部地补偿欧盟进口商因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发生的附加费用,从而降低或消除反倾销税对欧盟进口商的影响。对于吸收行为,欧盟可以根据吸收幅度附加征收反倾销税,从而恢复反倾销税的作用,保证反倾销措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吸收事实的认定
吸收行为是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转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实际上没有变化或者不升反降,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因此,欧盟调查机关判断是否存在吸收行为的标准:一是反倾销措施是否导致转售价格或在欧盟内部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充分;二是是否应该有这种变化。
由于反吸收调查是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后进行的,在认定吸收事实时,主要是看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充分变动,是否达到了抵补倾销带来的损害。实际调查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调查。一是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价格是否下降;二是如果下降的话,这种下降是由于出口商分担反倾销税引起的还是产品的正常价格变化引起的。如果出口商提出证据表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这时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只有在外国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下降,而且这种价格下降不是由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下降造成的情况下,吸收行为才成立。
如果经过调查确实存在吸收行为,那么调查机关就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再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反吸收程序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但其调查范围一般集中于出口价格。
二、反吸收调查的特点
1、损害后果严重
反吸收调查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一段时间之后,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涉及厂商众多,对出口国的相关行业影响巨大,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反吸收调查,是对同一行业的第二次重创,往往导致出口国企业的大面积倒闭。以2002年9月欧盟对华节能灯的反吸收调查为例,欧盟2000年对华节能灯进行了反倾销终裁,中国节能灯企业被迫以66.1%的高额反倾销关税,2002年又进行反吸收调查,结果,中国节能灯企业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节能灯产量仅为2000年的61%,2003年进一步下降到30%。2001年中国有一半的节能灯企业倒闭,数量下降到4000多家,2002年更骤然下降到1400多家。
2、调查程序简单
欧盟规定的反吸收制度实际上属于复审的一种,反吸收调查其实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然而,其调查范围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等方面,一般都集中于调查出口价格,将出口价格和征收反倾销税前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就可认定吸收事实的存在。调查方一般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只看出口价是否下降。因此,反吸收调查程序简捷、救济及时而且效应强,调查时间最长只有9个月,比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需要的15个月短得多。
三、我国频招反吸收调查的原因
迄今为止,欧盟发起的反吸收调查有一半以上是针对中国产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急剧增加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出口贸易高速增长,2002年至今一直保持着年均25%左右的出口增长速度。至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保持持续较快发展,进出口总额连续六年增长20%以上,首次跃上2万亿美元的新台阶,继续稳居世界第三位,出口名列世界第二位。从已有的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出口迅速增长的时候,势必面临着更多的贸易摩擦。目前世界贸易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新一轮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在加深,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将会进一步增大,对中国实施反倾销、反吸收措施将仍然是欧盟制衡中国、保护本土企业的重要手段。
2、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经过我国政府的多方努力,1998年4月欧盟同意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除去,但是却没有明确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认为是“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并且对我国出口产品在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作出了限制, 指出如果中国商品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欧盟拒绝市场经济待遇。如国内市场销售不完全自由;公司全部或部分属国有;供货商所使用的原材料完全或大部分是从由国家控制的或协议国营供货的供货商处购买;公司在中国亏本销售;财务报表不完整;会计账目不是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审计;国有资产评估严重扭曲,使国有资产向公司转让时造成企业财务状况扭曲;只支付很少的土地使用费;从事易货贸易;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所以,虽然欧盟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删除,为我国在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提供了可能,但种种限制条件表明,欧盟在与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仍然把我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立使欧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成功率较高,基于反倾销的反吸收调查成功率也非常高,客观上刺激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在反吸收调查中,对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是否变化往往是确定吸收行为存在与否的关键,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确定正常价格时常遇到和反倾销同样的困境。
3、缺乏反吸收应对机制,应诉不积极
由于企业对反吸收还很陌生,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反吸收相关知识,没有在内部建立起反应迅速的反吸收机制。同时多数企业均未受到反倾销的重创,应诉能力不强,应诉不积极,缺乏经验。
4、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
在反吸收调查中,要证明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变动,需要提供详细数据。涉及企业的资金来源,产品的生产、劳工、知识产权以及企业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资产估价办法等诸多方面,有时还要接受实地核查。而我国企业的规范运营管理还不规范,往往很难提供准确的数据,致使最终败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既无益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还会损害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从而助长欧盟频频对华发起反吸收调查。
四、积极应对反吸收调查的对策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欧盟对华反吸收实际上是建立在欧盟对华不断实行反倾销的基础之上的,根源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转型,使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政府要积极同欧盟进行谈判,介绍我国市场经济的成果,争取欧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待遇;我国企业在生产、出口过程中要根据欧盟限制我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按照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为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