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制造业企业对外包的依赖程度截然不同,用股权结构差异引起高管风险偏好差异,进而决定企业是采取纵向一体化或外包模式的理论逻辑来解释日美在组织模式选择上的差异,为理解日美组织模式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日本集中的股权结构,使高管决策时风险规避程度下降,从而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而更多采用外包的专业化分工方式来得到更多的利益。美国分散的股权结构下,高管决策时风险规避程度更高,从而较多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规避风险。
关键词:股权结构;风险偏好;外包;纵向一体化
一、引言
日美制造业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程度截然不同,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威廉森和克斯特等学者所关注的,美国的制造业公司向来倾向于利用高度的纵向一体化来应对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风险;而日本制造业企业则广泛依赖外包合同来获取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供应,其外包程度要比美国高得多。
学界常用日美文化差异来解释日美制造业企业组织模式的差异。在他们看来,许多日本企业的管理实践似乎太特殊,以至于非用企业忠诚、工作伦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民族文化和精神才能解释。而把日美形成鲜明对比的股权结构模式与其截然不同的企业组织模式之间的关系理解为没有内在因果联系的巧合。本文并不否认文化的作用,诸如企业忠诚、工作伦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民族文化和精神可能大量存在于日本,可能有助于解释其制造业企业广泛采用分包体系获取零部件的做法。但是由于文化因素很难量化,用文化解释经济现象容易发生纯逻辑的推理问题。本文指出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组织模式之间的因果联系,用可以客观度量的股权结构来解释日美分包体系的差异,这更符合实证科学的精神。
日美股权结构模式与企业组织模式之间这种因果联系被学界忽略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公司治理理论关注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及企业风险的影响,却往往忽视了股权结构对企业纵向边界影响的研究;另一方面,研究企业边界的交易成本理论也很少把股权结构作为影响企业纵向边界的一个因素。本文认为,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边界决定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决策者的风险偏好因素这个中间变量建立起来的。具体来说,日本以企业法人和银行持股为主、交叉持股比重高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提高了对公司高管的有效监督和激励,使高管目标与股东目标趋同,降低了风险规避度,决策时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而更多采用外包的专业化分工方式来实现更多的利益。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由于股东缺乏监督动力,致使高管目标与股东目标偏离,高管决策时更注重安全性而不是股东的经济利益,风险规避程度更高,从而较多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规避风险。
二、股权结构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机制分析
本文利用决策理论的研究范式来解释日美企业组织形式的差异。认为企业对自制与分包模式的选择既受决策环境因素的制约,也受决策者风险偏好因素的影响。由于代理理论的经验研究表明,做“自制”或“外包”决策的主体是公司高层管理者,因而本文的决策者指的是公司高管。具体来说,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差异和变化将会引起高管风险偏好的差异和变化,而高管风险偏好的差异和变化又会影响企业的自制或分包选择,从而影响纵向边界的范围。
(一)股权结构差异对公司高管风险偏好的影响
公司治理理论一直关注着股权结构对公司高管风险偏好的影响问题。如根据Bede和Means等学者的观点,在公司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的股权结构下,职业经理和股东之间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及风险偏好的差异。股东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而经理经营企业的目标不只包括个人财富最大化,还关注职位安全和声望。这种目标的差异使经理比股东更规避风险。青木昌彦也认为,“即使股东不考虑风险,管理者的职业生涯和收入却是与企业经营业绩密切相关的,他在制定决策时会更注重安全性。”
根据公司治理理论的观点,代理问题最严重的股权结构是股权集中度很低且高管完全不持股的极端状况。因为一方面股权集中度很低,每个股东都把自己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很多公司,这就容易产生股东之间的搭便车问题,而缺乏对某单个公司高管的监督动力。另一方面,高管完全不持股,领取固定工资的话,追求的必然只是自己的职位安全,而不会为股东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考虑而承担任何可能影响到职位安全的风险行为,哪怕只需承担极小的风险就可能换取巨大的收益。这种股权结构在现实中是不能在竞争中生存的,本文以其为分析的基准类别主要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
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要解决代理问题就要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是强调通过提高股权集中度加强对经理监控的办法。其理由是既然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股东出于“理性的无知”而采取“搭便车”行为,那么依照这样的逻辑,提高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使股权相对集中,就可以提高股东的监控动力,降低经理的经营行为对股东目标的偏离。二是提高经理持股比重,赋予其股东身份来使职业经理和股东的目标一致,降低经理的风险规避行为。当然,采用终身雇佣制之类方法提供职位安全,免除高管的职位安全考虑,同样能使职业经理和股东的目标一致,降低经理的风险规避行为。此思路主要关注激励机制的作用。
股权结构对高管风险偏好的影响可概括为:股权集中度、银行持股或交叉持股比重越高的公司,管理者越难以偏离股东的目标,风险规避程度就越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或受终身雇佣制的保护,其风险规避程度也越低。相反,股权集中度越低或管理层职位越缺乏保障,管理层风险规避程度就越高。
(二)高层管理层风险偏好的差异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
管理层风险偏好的差异会对企业纵向边界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为了更好地说明引入决策者风险偏好差异因素后对企业有效边界的影响,我们把它与风险中性假设下企业有效边界决定理论作一对比。
在科斯提出的企业有效边界位于市场组织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边际成本之处的假说基础上。威廉姆森在风险中性的假设下,认为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及不确定性是决定采用何种组织模式来组织交易时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他在这三个因素中又着重强调资产专用性对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治理成本的不对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有效边界的位置。如下图所示,用表示资产专用性的程度,c表示企业内部治理成本或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表示企业内部治理成本减去市场交易成本之差。则资产专用性企业边界的影响可由向下倾斜的△Gm曲线来说明。当资产专用性为0时,由于采用市场来治理能得到高能激励的好处又不存在机会主义风险的困扰,而采用企业治理则只会徒增官僚成本,因此此时AG>0,企业应选择外购。但是,随着资产专用性提高,会下降。这是因为,虽然资产专用性提高会使得企业治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都上升,但威廉姆森(1991)认为,后者上升得更快,最终赶上了企业治理成本,即AG=0。此时,无论企业是决定自制还是购买都一样有效率,这就是纵向一体化的边界点。资产专用性大于此临界值,选择自制;小于临界值,则外购。
上述推理是建立在决策者的风险中性这一同质性假设基础上的,只要资产专用性程度相同,任何决策者都会作出同样的组织模式选择。但是,按照决策理论的分析框架,无论是市场交易成本还是企业治理成本的高低,都跟决策者的风险偏好有关,因此AG可进一步细分为AG、AG和AG三种与决策者风险偏好相关的成本曲线(ra、m和rs分别表示风险规避、风险中性以及风险爱好)。图中AGm、AG。和AG与横坐标轴的交点k…kk点,即为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决策者决定的企业纵向边界点。
在面临同等资产专用性程度时,若决策者为风险规避者,则他会给市场治理受到机会主义行为攻击造成的损失赋予更大的权重,因此他所估计的市场治理成本高于风险中性者,更可能采用企业来组织交易而不是通过市场。如当资产专用性处于(k,k)区间时,由于其位于风险规避者的企业纵向边界点右边,风险规避者会选择自制;但它仍位于风险中性者的企业纵向边界点左边,因此风险中性的高管会选择外购。相反,一个风险爱好者面临更高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时才可能采用企业来组织交易(k>k)。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知,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公司倾向于分包,而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公司则更倾向于一体化。本文的思路为理解日美股权结构与其组织模式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日本以股权高度集中、法人及交叉持股比重高为主要特征的股权结构增强了股东对高管的监督动力和能力,使高管难以偏离股东目标,风险规避度下降,从而在面临同样高的资产专用性时,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而更多采用外包的专业化分工方式来得到更多的利益。而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由于分散的股东缺乏监督动力,而使高管决策时风险规避程度更高,从而较多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规避风险。
(三)日美不同股权结构模式决定企业不同组织模式
1.日本股权结构特征与分包模式
(1)股权高度集中对分包选择的影响
从股权结构及其相关特征的角度出发,公司治理体制分为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盎格鲁撒克森(Anglo—Saxon)治理体制和以日本为主要代表的治理体制。美国治理体制的最明显特征是股权分散,而日本等国的公司总的看来是股权集中,两种体制下公司股权集中度差异很大。如表所示。
从表可知,日本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平均水平为33.1%,明显高于美国。尽管近十几年以来,日本和美国相互借鉴了对方公司治理的经验和做法,但总的说来,日本的公司股权集中度仍然较高,交叉持股、主银行制度等的影响仍然存在。美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则仍然较低。
而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一方面,大股东参与有效监管后带来的财富增量,往往高过监督成本,因而具有足够的动力去收集信息并积极地监督管理层,从而克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此外,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从而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控股股东既有动机去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又有能力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足够的监督,使高管目标难以偏离股东目标,从而使高管风险规避度下降,在面临同样高的资产专用性时,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来规避风险,而是更多采用非一体化的专业化分工来得到更多的利益。
(2)法人持股为主与分包选择
日本公司中法人持股比率高,个人持股比率低。虽然从20世纪8、90年代开始这种格局有所变化,但到2003年时,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及产业公司合计的法人持股比重仍高达71.5%。由于法人股东主要是以获取公司支配权为主要目的,因而往往与被持股企业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和相互依赖的交易关系,这会增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稳定股东比例虽然也从20世纪8、90年代开始下降,到2003年,日本企业的稳定股东比例仍高达27.1%。根据调查研究,日本的这种法人相互持股结构仍将持续,日本劳动政策研究机构2005年的调查显示,66.4%的公司在未来5年内将继续保持稳定股东的持股比例。而稳定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这种长期稳定和相互依赖的交易关系,使股东监督高管更容易,从而使高管难以与股东目标偏离,高管决策时更多地选择外包来获取专业化分工的利益。
另外,日本法人股东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占绝对优势,也防止了因股份分散化而被人恶意收购的状况,更大程度上免除了高管的职位安全考虑,也会降低其风险规避倾向,使高管更倾向于选择外包方式组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