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模式管窥(一)

[摘要]长江三角洲区域社会总体的经济协调发展模式是“政府统筹、市场调节”模式。政府统筹的范畴主要包括长江三角洲区域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五个方面,除此之外,都应交给市场去协调,市场应该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础的主要的调节手段。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模式
  
  一、长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模式选择
  
  单纯的计划经济协调模式或完全的市场经济协调发展模式都不能解决区域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协调与制衡,区域发展很难达到协调发展状态。市场协调的功能在许多方面虽优于政府协调,但市场协调尤如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更有效地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关系,也可能在某一时期内继续强化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状态。市场协调的这种双重性也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方式不可能单一地运用一种方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协调取代政府协调上升为主导地位,但仍然需要政府协调。政府协调的主要职能就是通过宏观政策的指导,修正市场秩序和市场分配结果,避免市场协调可能出现的盲目性及不公平竞争现象,引导市场协调朝着更有效地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关系的方向运作。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事实上也进入市场,参与了市场经济活动,并成为市场行为主体之一,政府行为受到行为者认识能力的局限,因而也表现出有限理性。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市场行为主体具有共同之处,同样需要规范、修正与约束。
  我国既不能再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用计划模式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也不可能用完全市场型经济协调模式去协调区域经济的发展,我们要选择的是适应长江三角洲发展需要的协调发展模式。新一轮长江三角洲区域协调发展的模式应该是在形成利益互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开创更为规范、更为紧密的长期合作局面,加快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的整合,寻找突破口,通过率先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等个别职能部门的一体化协调发展,并最终实现长三角整个区域的一体化和谐发展。基于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应该是“政府统筹、市场调节”的协调发展模式,即通过政府统筹、市场调节来解决这一区域共同关心的问题,协调区际利益关系,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统筹的市场协调模式是协调长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模式,更为具体的长三角区域区际政府协调模式、长三角区域产业协调模式、长三角区域空间协调模式、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协调模式、长三角区域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协调发展模式等专门模式,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扩展。
  
  二、长三角“政府统筹、市场调节”的区域社会经济协调模式的基本内涵
  
  这一模式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政府统筹,这里政府应该包括中央政府、长江三角洲三省市的联合经济组织及各级地方政府等,它们对市场这一“无形的手”无法解决或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进行统筹解决;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应该成为主流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手段与工具,市场是协调的主体,只有市场解决不了的,才能交给政府或与政府一起去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对市场与政府两种力量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范畴进行规范分析。
  
  (一)政府统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坚持的“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是实施科学发展观,指导长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基于此,长江三角洲政府统筹的基本范畴应该包括:
  1.统筹长江三角洲区域城镇体系的建设布局。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往往会对周围城市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城市究竟该如何发展,发展到多大规模,不全是该城市自己的事,而必须与周边区域的城市协调起来,否则各城市都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可以说,协调区域发展首先是要协调城市的空间布局。从长三角的现有情况看,要协调城市的空间布局,政府必须统筹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强化特大城市的中心地位与国际竞争力,提升大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中小城市发展实力,加快特色小城镇发展。对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就是要建成以上海为核心,以南京、杭州、苏州、无锡、宁波为支撑的等级完备、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的世界级城市群。
  协调城镇功能,提升上海中心城市地位。充分发挥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的中心作用,使上海成为吸引全球流动资本、传递辐射功能的世界城市。
  增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内副中心城市的作用。鼓励城市竞争性合作,依托上海,错位发展,提升副中心城市的生产和服务功能,支撑上海的核心地位,传递上海的辐射功能,带动区域整体发展。
  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区域总体布局各功能区的发展定位,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各区域的人口增长导向。鼓励人口向沿江、沿湾、沿海地区集聚和转移;积极鼓励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地区的人口逐步向外迁移,严格控制人口总量规模。这些都需要政府统筹才能顺利完成。
  2.统筹长江三角洲区域内重大交通、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布局。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由此可见,对交通、通信、电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政府应该而且能够进行统筹安排。根据目前基础设施布局方面的问题和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今后统筹交通、通信、电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主要放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同一种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进行统筹安排;二是对中心城市或枢纽城市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三是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与区域发展战略的统筹。
  对长三角区域来说,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要以现有运输网络为依托,以加快发展高速铁路、城际轨道、干线航道等大容量、集约化、生态型的交通方式为重点,通过完善高速公路网络结构、集约利用通道和桥位资源,构筑六大区内综合运输通道,进一步加强区内外主要城市、产业带和主要港口的运输联系。此外,还加快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速公用互联传输网,加快信息港建设等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3.统筹长江三角洲区域内重大的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项目的建设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与之相配套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项目,政府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这表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重大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和布局,政府应该而且能够进行调控。
  就长江三角洲区域而言,以能源基本满足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要改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大力加强区域能源协作,发挥能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要重点协调布局的基础产业主要有电力、油气、煤炭、新能源等,必须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
  4.统筹长江三角洲区域水资源、耕地资源等重要稀缺资源在各地区间的分配。对区域重要稀缺资源必须统筹分配,其中以水、土资源尤为重要。大江、大河流域往往是跨行政区的,对水资源的分配进行统筹,就是要统筹主要流域水资源在上、中、下游之间的分配。对流域上、中、下游包括水资源在内的各种利益协调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必须建立流域上、中、下游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这无疑需要长江三角洲区域政府的统筹协调。 耕地的协调问题日益突出。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完全不占用耕地是不现实的。问题的关键是,哪儿的该占、哪儿的不该占要明确,占了以后如何来弥补要合理。这些都需要政府协调。要解决滥用耕地问题,必须采取主体功能区的管理办法,要明确工业化、城镇化的重点地区和控制地区,以及生态保护地区。重点是加强非工业化、城镇化地区的耕地保护,并且要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将部分工业化、城镇化地区的利益转移到其他地区。因此,在统筹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中,必须按照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统筹耕地在不同省区市之间的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有效地保护好耕地资源。
  5.统筹社会公共资源与服务在各地区间的配置与管理。公共服务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础。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直接影响了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确了各级财政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公共服务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消费的平等化,也就是通过政府干预来部分切断财富、收入与消费的因果关联,阻止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效应继续向消费领域蔓延,以避免或消除贫富不均的现象,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目前长江三角洲各省区市发展条件差异较大,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还很长。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共产品与服务领域的合作潜力十分巨大。为了弥补长三角某些地区并不鲜见的公共资源与服务的不足与另外一些地区的巨大浪费与闲置,目前政府要统筹的是重要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资源与服务的合理配置,非常需要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服务平台,为公共资源与服务的合理有效配置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