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锪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长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奢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 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 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