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研究(一)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但究竟什么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董事会、总经理、总会计师是什么关系?如何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职能作用?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如何设置?这一系列基本问题如不从理论上解决,则在实践上就难以真正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本文拟就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些探讨,以期与财会理论界的同行们探讨。

  一、什么是财务总监?

  什么是财务总监?目前我国对此尚无明确权威的解释,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企业的财务总监是履行所有者财务职能的。从理论上说,任何企业都可设置财务总监,因为这是企业的所有者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需要。因此,财务总监必定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来决定的。财务总监不仅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而且应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等进行监督,因为会计核算的财务成果显然是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另外,虽然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监督,但是监督总是寓于管理之中的,财务总监在行使对企业筹资、投资、用资、耗资等一系列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能时,总是要与财务计划、成本控制、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许多财务、会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因而财务总监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说,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产生方式

  既然企业的财务总监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决定的,那么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凡由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所决定的财务总监,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成立的。企业集团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集团(包括国有控股)和非国有企业集团,按股权集中程度可分为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和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显然,国有企业集团属于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对于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来说,其董事会由主要的大股东控制。企业集团是否设立财务总监,由主要的大股东决定和由董事会决定实际上并无分别。对于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来说,任何一个股东对董事会都不能完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是否设立财务总监则只能由企业集团的董事会决定。

  有人主张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也应当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而不应实行产权部门委派制。笔者认为:实行委派制更有利于提高财务监督的效果,降低财务监督的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所有者的权益。

  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与董事会、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的关系

  对于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来说,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的关系比较明确,即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决定并且聘任。对于股权集中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财务总监可以由产权部门委派,其与董事会又是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应当结合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考察。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与财务有关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董事会要顺利行使这些职权,显然离不开财务总监的配合和支持,这样,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实行领导;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也不能借口是产权部门委派而不服从董事会的领导。实际工作中,为了工作便利,产权部门在委派财务总监时也通常都将财务总监推荐进入董事会。

  财务总监同总经理的关系,与集团公司是否设立总会计师有密切联系。总会计师作为经营班子成员是对总经理负责的,而财务总监一般作为董事会成员是对产权部门或董事长负责的,两者“各为其主”。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属董事会领导,两者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虽然服务对象各异,但在工作范围和内容上主要都是财务和会计领域,有许多相同之处,只是在工作方法、工作重点上各有侧重而已。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而财务总监则侧重于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现时有些公司和企业集团,将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合二为一,只设财务总监一职,这样财务总监也就同时具有了既为所有者服务又为经营者服务的“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常常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并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