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坚持“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完成全年营销各项指标计划,促进各单位深入开展市场开拓工程,根据《XX供电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供电公司及代管各县电力局(公司)营销指标考核。
第二章 售电量考核
第三条 售电量指标考核内容:
售电量考核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售电量增长贡献率,二是售电量增长率,三是售电量计划完成率,四是售电量预测偏差率。
售电量增长贡献率=(被考核单位本年售电量-上年售电量)/(公司当年总售电量-公司上年总售电量)×100%
售电量增长率=(本年售电量/上年售电量-1)×100%
售电量计划完成率=售电量完成值/售电量计划值×100%
售电量预测偏差率=(售电量完成值/售电量上报值-1)×100%
售电量计划目标根据公司下达计划及各单位负荷自然增长情况、新增负荷投运情况、其它市场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
第四条 售电量考核标准
1.售电量考核指标权重总分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其中售电量增长贡献率考核占20%,增长率考核占20%,完成率考核占50%,偏差率考核占10%。
2.售电量增长贡献率:按数值大小在考核单位中进行排序,排序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单位得分为:标准分×(考评单位总数-排名)/考评单位总数。公司本部考评时,最多扣0.5分。
3.售电量增长率:售电量增长率等于或高于公司售电量增长率的单位得标准分;低于公司售电量增长率的单位,每低1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2分。
4.售电量计划完成率:完成售电量计划的单位得标准分,未完成售电量计划的,每降1%,扣减0.5分,完成率低于90%时扣5分封顶。
5.售电量预测偏差率: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得基本分,超过按相应标准扣分,最多扣0.5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售电量>1亿千瓦时,允许偏差范围为:±5%,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0.5%扣0.25分;(2)0.75<售电量≤1亿千瓦时,允许偏差范围为:±7%,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0.5%扣0.25分;(3)0.5<售电量≤0.75亿千瓦时,允许偏差范围为:±9%,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0.5%扣0.25分;(4)售电量≤0.5亿千瓦时,允许偏差范围为:±11%,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1%扣0.25分。
第三章 平均电价考核
第五条 平均电价指标考核内容:
平均电价指标考核计划完成增加值、同比完成增加值和预测偏差值。
计划完成增加值=电价完成值-电价计划下达值
同比完成增加值=本年电价完成值-上年电价完成值
预测偏差值=电价完成值-电价计划上报值
第六条 平均电价考核标准:
1.平均电价考核指标权重总分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其中平均电价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占70%,同比完成情况占10%,偏差考核占20%。
2.平均电价计划完成情况:完成平均电价计划的单位得标准分,未完成计划的,比计划每下降1元/千千瓦时,扣减0.25分,最多扣3分。
2.平均电价同比完成情况:平均电价完成同比上升的单位得标准分,下降的单位每下降1元/千千瓦时,扣减0.25分,最多扣1分。
3.平均电价预测偏差:在±5元/千千瓦时允许偏差范围内得基本分,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2元/千千瓦时扣0.25分,最多扣1分。
第四章 电费回收考核
第七条 电费回收指标的考核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电费回收率,二是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比重,三是陈欠电费回收率。
1.电费回收率是指各单位考核期内按相应的月度累计电费回收率计算的加权平均值,每月的累计电费回收率分月进行统计,1-11月份以截止次月5日时的数据为准,12月份以截止 12月31日 的数据为准。
电费回收率=∑统计期内每月累计电费回收率/统计期的月份数
每月累计电费回收率=该月止本年实收电费总额/该月止本年应收电费总额×100%。
2.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比重是指各单位应收用户电费余额占月均应收用户电费的比重,其中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是指按财务口径在考核期月末24点时的账面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数。
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比重=(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月均应收当年用户电费总额)×100%
3.陈欠电费回收率是指各单位在考核年里对之前年份用户所欠电费的回收比例。
陈欠电费回收率=当年陈欠电费回收金额/陈欠电费总额×100%
第八条 电费回收考核标准:
1.电费回收考核指标权重总分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其中当年电费回收率考核占70%,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比重考核占10%,陈欠电费回收率考核占20%。
2.电费回收率:电费回收率100%的单位得标准分;低于100%的单位最高得标准分的80%,以100%为标准每低0.01个百分点在80%标准分基础上扣0.01分,最多扣10分。
3.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比重:应收用户电费余额比重以当年下达计划目标值为标准,完成小于目标值得满分;高于目标值,每升高0.5个百分点减0.1分,最多扣1.5分。
4.陈欠电费回收率:陈欠电费回收率以当年下达计划目标值为标准,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未达到目标值不得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扣2分。
第五章 其他指标考核
第九条 以下指标的考核权重和分值,根据公司业绩综合考评办法规定设置。考核批准如下:
1.营业增收:
完成公司下达计划得标准分,完不成计划指标的单位,按每降低1%,扣减责任单位0.25分考核,最多扣2分;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每超计划数1%,奖责任部门0.5分,以奖1分封顶。
2.电量差错:
发生一次差错电量在万度以上,扣责任部门0.5分,差错电量在10万度及以上,扣责任部门1分,差错电量在百万度以上,扣责任部门2分,给单位造成不可挽回重大损失的扣5分(5万元以上资金)。小差错重复多次出现,酌情扣分。
3.电能计量指标:
(1)母线电量不平衡率≤±2%,单个母线电量不平衡率每发现超差一次,根据原因扣责任单位0.5分。如因电量计算差错问题引起,扣罚变电运行部门,如因计量方面原因导致,扣罚计量部门。如各电压等级的综合母线电量不平衡率超标一次扣责任单位2分,最多扣4分。
(2)低压三相表抽检率考核:
低压三相表抽检率:≥20%得标准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部门0.5分。如计量部门未给运行单位下达抽检计划,导致指标未完成,计量部门承担责任的60%,营销运行单位承担责任40%。
(3)低压三相电能表轮换率考核:
低压三相电能表轮换率:≥98%,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部门0.25分,最多扣3分。
(4)低压单相电能表轮换率考核:
低压单相电能表轮换率:≥8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责任部门0.25分,最多扣3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营销指标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计划经营部、农电部、电费中心是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公司综合计划上报要求,提前上报次年度营销各类计划建议值并备案,公司确定年度主要营销计划目标值后由计划经营部统一在全年综合计划中下达。下达计划目标值列入各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中。
第十二条 对各类营销指标完成情况实施过程动态跟踪分析。每月5日前,营销部对上月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及时与各单位沟通。每年底,营销部根据公司安排对相关单位营销指标提出考核意见,报送公司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营销各指标全年计划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全年无法完成的,各单位可提交申请,经公司统一研究,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营销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