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一般分为五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用电主要包括:
  1、普通工业用电: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2、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3、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
  (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
  (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等;
  (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
  (6)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四、非工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主要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邮政、电讯、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公用发电厂受电网的用电。
  5、邮政、电信、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6、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它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五、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统一为0.80。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