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教案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是什么;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充分、准确的认识;知道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能力目标

能从内容规定、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能在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对比中、在对问题的探究中,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充分理解和认识了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能正确理解为什么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对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个问题的初步探究,在思想上能树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的观念。进而能产生进一步学习宪法的愿望,增强宪法至上的观念。

教学重点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是本节课的重点。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请同学们阅读本课的框题,并把它们列在笔记本上。

投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简要说明这三个框题的内在联系)

第―框题是全课的基础,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才决定了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也决定了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后两框题的内容又都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具体体现。

下面我们先来学习第一个大问题。

讲授新课

1、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课本材料:《法律家族聚会》

请同学们阅读课本,看看法律家族都有哪些成员。为了弄清这些成员在其家族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请其中几位作自我介绍。

(请6位学生分别以旁白、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角色,朗读教材楷体字部分)

提问: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什么不同呢?其何以成为家族的“龙头老大”呢?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而其他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问题。那么什么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呢?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板书)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板书)

提起国徽,同学们的脑海中马上就会浮现出它的图案画面,那么你们知道这些图案分别象征什么吗?

国徽图案分别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谷穗。其中齿轮和谷穗象征着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国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整个画面鲜明地表现了新中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这一国家性质在宪法第一条第―款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2)宪法对我国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板书)

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制度实质上是关于国家政权掌握在谁手里的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保障人民民主,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坚持对破坏人民民主、损害人民利益的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因此,我们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并同反对和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3)宪法对我国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板书)

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伟大历史使命:“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和变革,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只有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我国现阶段就表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有完成这一伟大任务,才能彻底摆脱贫困落后,彻底摆脱愚昧,实现经济现代化、民主政治现代化和人的精神文明的现代化,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符合国情、深得民心的,并且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

(4)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其他的根本问题(板书)

除以上根本问题外,宪法还规定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建立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它可以创制各种制度,制定各种法律。其他制度和国家机关的产生,都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又如,国家的经济制度。(复习第三课有关内容)

再如,国旗、国徽,这是国家的标志。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五星红旗是我国的象征,代表着我们伟大祖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和尊严,五星红旗飘扬在伟大祖国的上空,象征着国家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尊敬它、爱护它,维护国旗的尊严,这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尽的神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它既是中国人民革命历史的剪影和记录,又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性质的反映。在国内,它象征着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显示着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和完整;在国外,它显示着主权国家的崇高地位,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扰和侮辱。因此,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真城地尊重它、爱护它,捍卫它的尊严。

在《法律家族聚会》这幅图片中,我们看到刑法等基本法律紧紧围坐在宪法周围,它们为何这样密切呢?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板书)

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除宪法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法律。我国也是―样。宪法同其他法律综合起来,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同普通法律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呢?人们形象地把宪法叫做“母法”,而把普通法律叫做“子法”。那么,应如何理解这“母子”关系呢?

(1)什么是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板书)

前面已经说明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这些规定是大的原则、大的框架,但还需要以这些大原则为依据逐步制定一个―个的普通法律,对各种问题作全面的、具体的规定。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板书)

包含两层意思:

第―层意思是,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如: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立即在1787年颁布宪法,而美国后来的大量立法,都是根据这部宪法制定的。我们国家也是如此。1949年先有共同纲领,这是一部临时宪法,然后才据此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法、工会法等。1954年,我国有了正式宪法以后的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前几课中我们所了解的刑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等,无一不是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而制定的,是把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加以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从而保证宪法精神乃至具体条款的贯彻实施。

如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

(投影)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下面请同学们迅速地查阅―下前面几课中哪儿出现过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宪法基础上普通法律作出了哪些相应的具体规定。(第三课、第四课、第五课中都有所体现)

宪法既然是母法,就应该赋予她“母亲”的尊严。宪法规定的根本问题都是最高原则,其他法律的内容一律不许同宪法相违背。如有违背、抵触,其他法律应该修正或者被宣布无效。

第二层意思,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

以上说明了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同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请同学们观察教材上的图示《法律体系金字塔》,思考并回答这幅图的含义。目的是加深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认识。

(引导学生回答,说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板书)

(1)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的原因(板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制定和修改宪法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如:宪法的变动势必会引起―系列普通法律随之而作必要的修改。所以,保护宪法的稳定性非常重要。如果必须要作出修改,那要比修改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地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2)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板书)

我国现行宪法共修改了三次。

第一次:(1988年)

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次:(1993年)

修改内容共涉及九条,要点有: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第三次:(1999年)

主要有六处修改:

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邓小平理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国家根本大法;增加“依法治国”条款;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概念;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的“双层经营体制”;个体和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确定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革命活动”的提法被“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所取代。

(3)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有关规定(见教材142页)

制定
修改

宪法
普通法律
宪法
普通法律

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大通过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才能通过
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教师归纳、强调:

总之,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严于普通发律,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标出教材上的黑体字,并要求学生充分理解,准确记忆)

(4)我国现行宪法颁布的时间和内容构成(板书)

(阅读教材楷体字部分)

教师讲授:

1949年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时有必要制定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具备完善的制定宪法的条件,因此,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成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根本大法。在建国初期,它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颁布的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是适应我国当时的具体条件,适应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制定的。这部宪法对当时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相应的有些条文也失去了作用。

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中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左”的指导思想贯穿其中,致使条文之间相互脱节,语言文字含混不清。

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年多之后,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当时,我们党在如何确定正确的指导思想方面,还处在一个徘徊的时期,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所以1978年宪法并不完善。由于1978年宪法不能适应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总结了一百多年来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和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历史经验,肯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果,巩固了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伟大变革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的光辉成就。新宪法是―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构成。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原来宪法的第三章,现在移到了国家机构之前,与第一章总纲紧靠,这一变化反映了我国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的加强,同时也体现了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机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有力工具。

小结

本节课的中心内容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阅读教材边栏“名人名言”)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