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开发区招商引资引发的法律思考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互相流动和转移,新一轮招商引资活动日益频繁和活跃,而在招商引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本文力图从开发区招商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措施进行梳理。 
  
一、开发区招商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开发区都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但是有些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却急于求成,忽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盲目许诺优惠条件,出现了重项目签约、轻法律责任和重引资数量、轻项目质量的不和谐现象,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和漏洞。归纳起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服务介入难。有些开发区认为律师在项目洽谈、签订合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中没有太大作用,有关的合同文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合资合作项目是由政府部门审批的,无需律师参与,从而造成律师为招商引资服务的介入难。有些律师即使能够介入招商引资活动,也是外围性的,不能介入实质性内容,致使法律服务效果不是很明显。  

2、合同内容履行难。由于在合同或协议签订时,条款及文字表述不严谨、不规范,甚至对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致使合同或协议在履行产生一些争议,造成不必要的磨擦。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土地合同或协议主体不清。二是不加盖单位印章,签字人没有授权委托书却代替投资主体签字。三是协议条款模糊,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易产生争议。例如外方出资的期限、数额、方式及技术、设备的作价等。
  
3、优惠政策统一难。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开发区纷纷制订出台了一些关于土地、地方税收减免、产业领域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竞相对外让步,出现了种种不公平交易。但要注意地是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地讲,在入世后,全国的政策措施应当统一,否则就有可能被世贸组织成员指控我国政府不遵守WTO规则。特别是税收这一块,国家严令禁止非法定部门减免税,如果各地相互攀比优惠政策,在内部搞不正当竞争,相互拼杀,损害的将是国内的投资形象和财政税收。
 
4、有效监督实施难。由于招商优惠环境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对招商各方相关的管理部门缺乏制约,在管理上失之过严或失之过宽,造成招商信誉下降或留下投机之隙。

5、产生争议解决难。有些开发区法治观念仍比较淡薄,一方面忽视自身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对开发方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识也较为淡薄,有的协议合同未就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有的既约定提交仲裁又约定向法院起诉,也有的约定由政府协调解决,致使纠纷久拖不决。

二、解决招商引资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地区之间、乃至开发区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法制环境的竞争,法律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招商引资的数量、规模和水平。纵观上述存在问题,拟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大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介入力度。
  
开发区应牢固树立“法制环境是基本竞争力”、“环境出效益”的理念,把改善投资法制环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使其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法律介入服务力度。首先,要加大法律服务宣传。通过开发区与有关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联动,广泛宣传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程序及收费标准等,推动法律服务工作介入招商引资,支持招商引资活动,促进合作项目的洽谈成功。其次,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组织、策划招商引资活动。凡是遇有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事项,均应征求法律服务人员的意见,规范办事行为,切忌违反法律规定,草率行事,盲目决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第三,对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作出硬性规定。为保证事关全局和重要经济项目的合作合法有效,开发区在组织招商引资时,可以制订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服务做出硬性规定,如在办理有关项目批准手续时,必须有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审批的前提条件,以此来保证合作项目在报批前通过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审查。[Page]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操作,规范合同内容。
  
首先,做好项目可行性法律论证。开发区应根据项目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该项目可行性涉及的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需求、原料供应安排、项目选址及依据、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选择及依据、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建设方式、进度安排及依据、资金筹措及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查,从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特别是从法律上给予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次,调查项目方诚信状况。开发区应对投资方的诚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第三,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开发区在为项目服务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起草、审查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主要包括:协议、合同、章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从法律上把好关。第四,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有关需要开发区协助办理的如项目批准书、企业登记、税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等事项,应依法办理。
  
3、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各地在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各项优惠的程度。应按照当地“十一五”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损。第三,在需要继续保持一些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实行内外统一的政策,在保留外资企业优惠条件的同时,对非外资企业给予同样的待遇,以尽可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

4、优化招商引资中的法治环境。

首先,完善招商引资法律制度。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特别是投资融资等法律法规体系;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其次,健全各种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现代招商引资管理体系。要严格土地、营业执照、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严厉打击招商引资中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群众合法利益要坚决维护,涉及群众利益损失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确保项目招得进、管得好、管得住,既注意提高投资诚信,又防止投资商的巧取、诈骗。第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既要保护企业和客商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树立文明、效率、公正的执法形象,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法制环境。第四,司法机构应当介入开发区管理,审理开发区规划审批权限争议案件、开发区违规设立案件,依法惩处开发区建设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开发区招商引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既重要又复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究招商引资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科学制订招商引资规划,建立和完善当地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改进投资法制环境,才能在确保招商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引资规模,提高引资水平,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