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必要性
在我国刑法中,追诉时效制度是最基本、最全面的刑罚消灭制度之一。从刑法第87条的规定可见,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以表现为自由刑和生命
刑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的。对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也可以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法定最高刑作为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标准。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而言,由于实行双罚制,即对犯罪主体-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自由刑和生命刑,所以,目前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何适用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就成为当前单位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如果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无须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又显然有悖于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初衷。追诉时效制度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制度,显然应当适用于这类单位犯罪。这是因为:
1.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符合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追诉时效制度之所以成为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刑罚制度,是因为(1)追诉时效制度符合我国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要求;(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意义,对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而言也同样适用。
2.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对于不纯正单位犯罪而言,其与同一性质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不在于犯罪构成的不同。换言之,不纯正单位犯罪是与同一性质的自然人犯罪共用同一个犯罪构成。如果单位犯罪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就会造成单位实施某种不纯正单位犯罪,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自然人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则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显然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单位主体来说,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