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发展与税收制度改革(一)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政府应确定适度的农业税收负担、合理调整税种结构。在借鉴国外涉农税收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农业的影响,并力图寻求税收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关键词: 税收 农业经济 制度创新

  一、税收与农业经济的相关分析

  对于农业,税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直接针对农民征收的税种,也包括间接征税影响到农民的税种。因此,发挥税收促进农业经济的作用,一是在税制设计上,只对有直接收入并达到起征点的人征收;坚持有交易发生才征税的原则。这样对于交易行为较少、收入较低的农民群体,税收负担较低或为零。二是在税收的灵活性上,发挥税收优惠等特殊手段的激励机制,对于农业及农村乡镇企业,税种设计上要少税、低税或应设计优惠条款,以激励农业发展。

  二、借鉴国外财税支农经验

  (一) 财政支农资金的高支出和高补贴

  据统计,经合组织成员国2001年的农业补贴为3000多亿美元,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占农户收入的比重达31%,其中,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为20%左右,欧盟为35%,日本、挪威、瑞士、韩国等高达60%以上。①西方很多发达国家财税支农政策已形成规模且系统化、规范化,如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导致大量农民破产以后,就制定了以保障农民收入为目标的财政支农政策并逐渐调整完善,形成了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出口补贴,农业贷款低息,农村社会保障,低收入补助等一套完整的财政高支出、高补贴的政策,后又转为实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呈上升趋势,1999年在原来基础上增加60亿美元的农业支出,并逐年增加。2002年美国又决定在未来10年内增加农业补贴1900亿美元。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对农业的支持方面,不仅不规范、不系统,且力度远远不够。据测算,目前我国对农业综合支持水平只占到GDP的2%,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几乎为零,而许多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业的支持水平很高,美国农业综合支持水平(占GDP)为9.5%,欧盟为25%,日本为41%,加拿大15%,墨西哥34%.②因此,针对我国“三农”现状,政府应提高农业的补贴水平和资金总量,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的支农政策体系。

  (二)涉农税制的规范系统及对农业的优惠

  西方国家的涉农税制虽然各有自己的特点,也存在差异,但基本上都没有设立对于农业单独征收的税种,而是在完整的税收体系中,通过各种优惠措施来均衡农业与非农业的税收负担,体现政府的支农思想。

  1.涉农商品税制方面。许多国家在商品税制设计中,视农产品为一般商品,也一样征收商品税,不同之处在于把农产品作为商品中的一个特殊税目在征收上给予优惠。如美国具体征税方式由各州决定,农产品纳税环节一般都定在零售环节,农产品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农场主无须申报纳税。加拿大的商品税由多个税种组成,涉及农业产品的有许多优惠措施,对许多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投入品免税,对初级农业产品实行零税率,对农业用地出售实行免税等;法国的增值税规定,对农业生产所需购买的机器、肥料、种子等所负担税款可做进项扣除,法国增值税基本税率17.6%,对一些农产品按7%税率征收,对某些特定农产品销售给予免税。

  2.涉农所得税制方面。一般都包括在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中,对农业所得根据农业生产基本特征和农民收入来源特性计算,税率也较优惠。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对农业有三项优惠:农业生产者可采用现金收付记账方式延迟缴税时间,农民可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采用较低税率;申报税款可按3年净收入平均数申报。加拿大将农产品视为企业和个人的销售项目,允许有“扣除项目”,并且税率低于一般非农业企业。法国,农林业所得指纯收益所得,还要考虑家庭及家庭人口,并在税率上有一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