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政府通过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有着重要影响。本文拟从财政收入和支出两个角度出发,对税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税收;技术创新;机理
中共中央在“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由于技术知识的性质,技术创新能力只有通过经验性学习和技术开发实践,才能逐渐被企业组织所具备,技术转移的有效性,也取决于接受方的学习努力程度。税收可以通过降低技术创新投资的资本成本,增强企业承担风险的意愿,有效引导和促进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进行技术创新实践,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税收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要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与支撑,而政府的财政支出对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经济而言,税收的征收与使用是同样重要的两个方面,要评价税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
除了考虑征收环节,还必须结合其使用情况,即用该笔税收安排的财政支出情况综合确认。
一、从财政支出角度分析税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经济外部效应,也可称为经济利益外溢性,是指个人或企业的社会经济活动影响了他人或其他企业,但却没有为此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明显的经济外部效应。技术创新者对知识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而且知识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其他人增加消费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创新者要阻止局外人免费使用该项成果,即使可行也是非常困难的。知识产品的消费与其他共用品不同的地方,在于知识的使用和消费不仅不会使知识损耗减少,而且还会使知识增加。许多知识产品被推广应用,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极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得到的收益只是所有这些收益中的极小一部分。由于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私人就没有积极性投资代价高昂的技术创新活动,导致对全社会非常有益的创新活动出现严重不足。
尽管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通过制度安排来把其他人对技术进步的消费排除在外,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但保护期有时限,一旦保护期结束,技术创新仍然会成为共用品,为社会共享;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技术的使用在给发明人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会促进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或工艺水平的更新。这样,创新这的部分利益不可避免的外溢了。这部分外溢的利益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当受益对象不确定、补偿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时,技术创新者自然把目光投向了政府。Grossman和Helpman(1991)的模型证实,由于研发部门具有外溢效应,竞争性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适增长率,所以为了鼓励这些领域的投资活动,政府需要利用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研发成本。
主张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传统可以追溯到马歇尔。其后,20世纪初期庇古又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税”来试图消除外部性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引入政府干预力量来解决因外部性问题引起的资源帕累托最适度配置问题。而这种政府干预既可以是直接的行政控制,如由政府指令生产者提供最优的产量组合,决定公共产品的价格等,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控制,如通过产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活动征税或提供补贴,使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
庇古提出了“边际私人纯产品”和“边际社会纯产品”这两个概念,他把生产者个人从追加一个单位的投资所获得的纯产品,叫做“边际私人纯产品”,而从整个社会来看,该投资给社会带来的纯产品(不论这些纯产品归谁所有),叫做“边际社会纯产品”。他指出,一种经济活动给个人带来的利益,与社会从这项活动中获得的利益有时可能是不一样的,即“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不一致。在这种场合,提高国家干预,主要是采取课税的办法来抑制“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投资,用补贴的办法来促进“边际社会纯产值”大于“边际私人纯产值”的投资。这样,利润最大的原则就会迫使生产者将其产出水平限制在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外,这正好符合有效配置的条件。另一方面,对“积极的”或“正的”外部性的生产者,政府提供相当于外部效益的财政补贴,鼓励产出量扩大到社会最大效率的水平。
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政府作为技术进步的主要组织者和经费的主要提供者,除了采用直接的财政拨款或政府采购支持手段外,还采用财政担保和财政资助。财政担保是指以政府信用对企业或个人从事具有高风险的活动进行负责,承诺承担活动失败的责任。政府为促进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对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具有高风险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以政府信用为后盾给企业提供担保,保证企业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采用这种财政支持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财政支出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特别是在我国目前风险资本市场发育非良好的情况下,这一方法应成为主要的促进科技发展的财政支持手段。财政资助,包括直接提供设备与服务的资助,也包括财政贴息以鼓励银行低息贷款的间接资助,都是政府可以采用的能有效促进科技发展的财政支持手段。直接提供设备与服务的资助,主要是指财政出资组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以缩短科技企业特别是小型的高科技企业的起步周期,这种财政方式,发达国家已经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
二、从财政收入角度分析税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一)税收对资本成本的影响
早在60年代末70年代处,乔根森、桑德莫和霍尔等经济学家,在研究税收政策与投资行为的关系时,构建了标准的资本成本理论模型。根据这一理论,在某一特定阶段内,企业将不断积累资本,直至最后一单位的收入等于资本的全部经济成本为止,即资本的边际收入=资本的边际使用成本。其中,资本成本包括边际投资的融资成本、折旧成本等,减去资本利得、节省的税款等。税收影响投资决策和水平的机制之一就是影响资本成本。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的税收措施,将抑制投资的增长;任何旨在使资本成本下降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刺激投资意愿。
一般来说,直接影响资本成本的税种是公司所得税,因此,本节将集中对公司所得税的投资效应进行探讨。在政府不征收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资本成本的决定式是:c=q(r+δ)①
式中,c=资本成本,q=资本品价格,r=市场利率,δ=实际折旧率。在政府征收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并假设税收对损失与利得同等待遇。资本成本的决定式是:
c=q(r+δ)(1-uz-uy)/1-u②
式中,u=公司所得税率,z=价值1元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现值,y=价值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
如果(1-uz-uy)>(1-u),②式决定的资本成本大于等式①表明的无税情况下的成本,那么,我们就认为公司所得税抑制了投资。如果z+y=1,即价值1元资本的折旧和利息扣除现值等于1元,那么公司所得税将是中性的。如果允许按比率δ折旧,价值1元资本的折旧现值z=∑(1+r)-tδ(1+δ) -t=δ/r+δ③,同时也允许利息扣除,则价值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是:y=∑(1+r)-tr(1+δ) -t=δ/r+δ④,因此,z+y=r+δ/r+δ=1,资本成本减少到q(r+δ)。
从资本成本决定式②可以看出,在税法一般都允许大部分利息扣除的情况下,折旧率的高低将是影响资本成本的决定性因素,折旧率的高低是在税法上规定的。同时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的公司税法都未允许公司对其估算利息作扣除。公司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它对折旧的影响实现的。因此,有必要通过考察公司所得税对折旧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公司所得税与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
如果公司税法允许的折旧率α低于实际折旧率δ,价值1元初始投资的折旧扣除现值将是z=∑(1+r)-tα(1+α) -t=α/r+α⑤,假设按资本存量全部价值计算的利息扣除y与等式④所表明的相同。在这种折旧制度下,通过把等式⑤和④中的z和y代入②中得到资本成本式:
c=q(r+δ)[qru(δ-α)/(1-u)(r+α)]
可以看出,如果δ>α,税法允许的折旧率低于实际折旧率,资本成本将增加,投资受阻。反之,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即税法允许的折旧率α>δ,资本成本将降低,投资受到公司所得税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