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机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总结了济宁市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治理对策。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对策;山东济宁
农机安全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农机监督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1-2]。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安全法》对农机监理工作的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1日开始施行。可见国家对农机监管工作十分重视,作为农机监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认清农机监管工作的问题,这对以后的工作是大有益处的[3-4]。到2009年底,济宁市农机总动力达到869万 kW,农机总值达到53.7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8%和7%;拖拉机达到10.69万台,比2008年增长3%,其中大中型拖拉机3.36万台,比2008年增长12%,大中型拖拉机与小型拖拉机的比例由2004年的1.00∶3.49调整为2009年的1.00∶2.18。农用配套机具达到17.28万台,比2008年增长5%,拖拉机机具配套比由1.00∶1.59提高至1.00∶1.61。笔者根据济宁市的农机实际情况及农机监管工作经历,总结出农机监管对策,并提出了几点建议,现阐述如下,以供参考。
1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监管职责的问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农机行业的主管单位,道路交通法赋予的四大职责不包括对农机部门上路执法的监管职责。通常讲的农机安全生产三大防线,即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农机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限,出现了监管缺位。拖拉机管理资源未能与交警共享,导致交警纠违处罚落不到实,拖拉机驾驶人无处交纳罚款,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当地政府又将农机安全责任落在行业主管部门头上,使监管人员左右为难。按照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的要求,乡镇一级的监管更加为难,机构调整后农机站合并为水利农机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安全员形同虚设,并多数为兼职,履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不在安全上,基于多种原因,安全工作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济宁市市政府于2006年12月,出台了济政发[2006]22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农机部门管好拖拉机(含运输型拖拉机)的牌证管理,而实际工作中各县、市区执行起来又千差万别。对于基层很多农机监理战线的同志来讲,心里都很茫然,有种无所适从的感觉。目前,农机、公安交警两部门管理还存有尚未理顺的问题,多数机手购买农用车辆属兼用型,农忙时在农用场所作业,农闲时上路跑运输,他们中间大多愿意去农机部门办理相关牌证手续,而农机部门却无能为力,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农机部门不该管而不得不管,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该管理而不愿管的被动局面。
1.2农机手认识不到位
部分农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拖拉机特别是小型拖拉机是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很少上公路,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容易掌握,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知识培训,没有必要花钱费工夫办理牌证和进行年度检验,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出现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机手以众抗法的现象。笔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而由于农机手操作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屡见不鲜,执法过程中遇到部分机手持有汽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由于驾驶员不了解拖拉机的结构特点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如在济宁市区金宇路和古槐路交会处北首,一无牌照大型拖拉机为躲反方向行驶过来的轿车,撞倒经过的2个路人,经查拖拉机机手所持驾驶证为汽车C1驾驶证。
1.3农机部门上道路权受限,制约了农机监理工作
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理法律规范存在缺失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只规定拖拉机该谁管,却没有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行政许可权,却没有对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督手段严重缺失,对路查权、扣车权的规定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实施后,给农机监理工作造成困难,不干是不作为,干了可能又是乱执法,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的相互配合缺乏有效配合合作机制,还远没有形成足以震慑违章的合力。乡村道路、城乡结合部疏于安全管理,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面临公安、农机管理出现“真空”状态,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助长了无牌无证、不按时参加检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制约了农机监理的大发展。
1.4源头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业部针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出台了41号、42号、43号令,实现了办证程序规范化、档案管理制度化,但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多数农机监理单位常年实行的人工检验,检验工作随意性较大,全凭检验员的经验和个人素质办事。考试设施设备不齐全,多数单位没有考试场地、没有专门的考试车辆,多数是租用车主的机车进行考试,安全性能、车况不清楚等问题是一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