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普遍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离乱”及其引发的“失序”问题,需要通过“求同存异”、“理论聚合”来加以解决,由此产生了经济法研究应关注的“合”与“同”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应当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在“求同”的过程中实现“合”;从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来看,在研究路径、研究范式以及范畴研究上的“求同”,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方向。路径、方略,以及经济法学最基本的研究范式、特异性范畴的提炼和基本共识的形成,从而会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字: 经济法 求同存异 理论聚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学也走过了跌宕起伏的初创时期,迈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基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的特殊性,以及“三省吾身”的内省传统,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学全面兴起以来,几乎每过十年左右,学界都会进行一些回顾性或反思性的研讨,[1]以通过总结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理清发展思路,辨识研究方向,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同任何学科的发展一样,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问题。通过适时的反思,来发现、揭示、正视和破解相关问题,这对于经济法学的有效、健康发展无疑至为重要。但就像“体检”或“病毒扫描”一样,反思也要适度,过于频繁不仅会造成机会成本,还可能影响肌体(或机体)的健康,且无论是既存问题的反复重申,还是偏离实际的错误报告,都可能给人造成身心伤害。因此,适度的反思,不仅要适时适量,而且还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基于反思的必要性和对时机的把握,在2005年岁末,《政法论坛》集中发表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三位学者的论文(以下分别简称李文、岳文和邱文),[2]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回顾、反思和前瞻。三篇论文着重关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路径、理论解释力和全面发展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人以启发,其中的某些观点确实令人称道,但也有一些观点尚可商榷存疑。三篇论文的思路和风格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在经济法学界很有代表性,其所阐发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学界都会有一部分赞同者;同时,虽然其探讨的视角错落有致,但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却有很多交集,例如,对于理论观点、研究范式等方面的“混乱”,以及解决“混乱”问题的必要性和基本途径,三篇论文都相当关注,并不惜浓墨重笔,足见学者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和普遍关注。
其实,上述学者和其他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混乱”,可以进一步延伸为经济法研究的“失序”、“失范”问题,而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这是在经济法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提出的问题。经济法研究为什么要有“合”?“合”什么?如何“合”?此外,“合”与“同”有什么关联?为什么要“同”?在哪些方面要“同”?如何趋“同”?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研究者予以说明。应当说,就经济法学目前的发展阶段而言,厘清上述问题,处理好“合”与“同”的关系,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整合,对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其重要价值。
为此,本文将先就“合”与“同”的一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经济法研究中的“合”与“同”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以回应前述三位学者,并做进一步的拓补。
一、“离乱”与整治:问题与目标
在经济法学发蒙未久、混沌初开之际,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百家争鸣之势远胜于传统法学界域。与此同时,各类理论观点的过度竞争,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离心力,在向心力相对不足的情势下,学术观点、研究范式的分离、离散,带来了整体上的纷乱、散乱或混乱,并且,“离而生乱”的“离乱”问题体现在很多领域。对于这种乱象和乱局,学界内外都较为关注。在前述的三篇论文中,对此也都有提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有的经济法学说有不下二十种之多,几乎出现‘一个学者,一种学说’的局面”[3],并且,“概念、术语使用混乱”(见李文);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范式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偏差以及理论上的缺陷大都与研究范式的混乱有密切关系”(见岳文);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局面曾经相当混乱,“这种混乱不堪与法律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见邱文)。
三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经济法研究的“混乱”,而且深信要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发展,就必须解决诸多领域的“混乱”问题。其实,无论是概念、术语使用上还是基本观点上,抑或研究范式上的混乱等,都与研究上的“过度竞争”“过于分离”有关。因为分则散,离亦散,散便乱,因此,分离带来的分散、离散,其结果就是散乱;参加经济法研究的人数越多,就会越发散乱,于是便形成了有些研究者谈到的“混乱”状态。
对于经济法研究是否存在“混乱”以及“混乱”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多少的离乱承合,多少的恩怨不平”[4]――也许有人会以此作为经济法研究的一段历史写照。事实上,在经济法学界内外,始终都有人认为经济法研究散乱之至,似乎经济法学的百花园中杂草丛生,荆棘遍地,根本没有清晰的路径。对于这种看法,有些经济法学者并不以为然,这确实与学者的具体认识和总体把握有关。从总体上说,一方面,应当承认经济法学界确实存在队伍宏大、人数众多、各持己见和难求尽同的问题,同时,在研究上也确实有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只要看一下多年来版本难以计数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就会对此深有感触),从而会使对经济法知之甚少的人感到混乱和无所适从,并由此加剧了对经济法研究“失序”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长期研究或关注经济法学的人们深切地感到:在一大批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经济法学界都不乏优秀的研究成果,所谓研究混乱的局面正在不断改观,一些理论观点正由离散走向聚合,由分歧走向相对统一。[5]
病则思医,乱则思治。尽管对于混乱程度人们尚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混乱可能给学科发展造成的危害,则众所周知。由于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研究的过度分离,因而需要通过理论聚合来解决。其实,聚散离合乃人间常态,在学术研究上亦复如此。针对经济法研究存在的过度分离所带来的混乱――研究上的“离乱”,只有施以有效的整顿和治理,加强理论集聚和整合,才能实现经济法研究应有的秩序,才能保障理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这是从问题定位的角度,必然会形成的公共选择。
总之,对于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离乱”问题,应当予以正视,并通过有效地整顿、整合和治理,未达到一种“治”的状态。应当说,创建良好的研究秩序,是解决经济法研究“离乱”问题的重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合”。“合”是整治“离乱”,建立有效的研究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常不同程度地出现“离乱”问题,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理论“聚合”。但对于如何“合”,还需要在离合关系中来辩证地把握。
二、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
“离”与“合”是一对重要的范畴,只有有效地把握离合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合”。理论的离合或称分合,是相对而言的。是否要“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合”,都应考虑具体的背景条件。
从一般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有时需要适度的“离”,有时则需要适度的“合”,两者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适度的“离”与“合”,也都有其合理性。经济法研究的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离不开适度的离散性,离不开学者的个性化研究。一定的离散,既可能会带来理论的散乱,也可能会带来学术的繁荣,因而离散必须适度;同时,既然是百家争鸣,自然会有不和谐音,因为其中毕竟会有滥竽者。这些都会加剧研究上的混乱。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适度有效的“合”。
适度的“合”对于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非常重要。“合”包含了统合、配合和聚合等多重含义。为了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需要相关的理论能够统合起来,形成有关基本理论框架的共识,为此就需要相关的理论持有者互相配合,这样才可能完成理论的聚合。在法学以及其他许多研究领域,如果流派众多以至产生“离乱”,人们就会想到“合流”、“并派”,这就是“合”。其实,如果把各种理论观点的涌现比做流动的河流,则“茫茫九派流中国”、“江河横溢”之类的著名诗句[6],对于描述混沌初创时期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多而杂也许是适合的。在许多学科领域理论的洪荒时期,适当的“合流”、疏导等治水之法是很重要的,它有助于避免理论泛滥所衍生的诸多问题。
“合”应当以真理性认识或共识为基础。只有那些人们共同信服的具有真理性的认识,才能真正地起到引导和召唤的作用,才能使各种相关理论走向实质的聚合。同样,要在经济法研究中使人们的思想认识客观上更加统一,也必须找到真理性的共识。因为对于崇尚真理的人们,绝不能靠外在的强力。以具有真理性的共识为基础所实现的理论聚合,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可以持久的“合”。
“合”有主动与被动、人为与自然、自觉与自发之分。一般说来,在理论聚合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合”都可能存在。例如,在“合”的过程中会有人为因素,需要有人主动引导,但同时,“合”也是一个自然过程,还会有人被动随流,很难完全“重合”,从而使“合”也具有相对性。正因“合”有多种类型,才可能形成相对适度的“合”。那种人为地“罢黜百家,独尊某术”或者“众人皆醉,惟我独醒”的做法和想法,很难实现真正的“合”;即使强“合”,也会因“失和”而难以持续。就经济法研究而言,相关的理论聚合也会具有相对性。如果要人为地主动推进理论聚合,就要“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只有德才兼备,才能更好地推进理论聚合的过程;同时,在理论聚合的过程中,各种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起作用,因此,对经济法理论聚合的广度和深度等也要有全面理解,充分认识到“合”的相对性。
一般说来,从分析到综合,再由综合到新的分析,再到新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同样适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铁律。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正在从诸论林立的时代逐渐走向主流理论日益明晰的时代。套用库恩的范式理论,经济法学从“前科学阶段”走向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正处于理论分离到理论聚合的过程中,体现了一种离合转化,但这种转化是相互的。持续的,需要从总体上来把握。
分离与聚合的相互转化,往往也是人们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在分离状态下,能够形成各种理论之间的竞争,从而为更优理论的胜出并聚合、演化为主流理论奠定基础;同时,理论的聚会又会形成一种合力,推进知识的凝聚与学术的积累,促进某一领域的理论发展。新聚合的理论须具有合理性方可存续,否则就会再有分化的新理论与之分庭抗礼,并会形成新一轮的理论竞争。
从经济法学的总体来看,大的离合转化体现为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体现为在重构过程中共识的逐渐形成,以及相应的理论聚合。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实施,以及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经济法理论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法制基础等日渐明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共识逐渐增加,经济法的理论聚合较为显著,在整体上体现为一次重构的过程。[7]应当说,这次整体重构,对于经济法学的影响较为深远,目前的一些重要理论,主要是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次整体性的重构,本身也是一次理论聚合过程,相对于以往的散乱状况,此次重构更体现了“合”的色彩。当然,在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有时分离与聚合并不是线性的或一维的,有时在大的聚合过程中也有小的分离,有时在大的分离状态下也有小的聚合,因而始终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可见,分离与聚合,都是必要的,在不同的阶段,都有其价值。当分离过度突现“离乱”问题时,进行理论聚合就很有必要。[8]在推进理论聚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把握“离”与“合”的合理性和相对性,全面理解离合关系,在离合关系中来把握“合”。而要有效地实现“合”,则还需要进一步“求同”。
三、求同存异:“合”之有道
如前所述,一般说来,面对乱局,聚合是必要的。但理论聚合应有具体的途径,这就是把“合”建立在真理性认识或共识的基础上,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共识是“合”的基础。共识作为人们对某类问题的共同认识,体现了人们所能够接受的共通的一面,体现的是共性,这就是“同”。要有效地“合”,就要找到相同点,找到共识(特别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共识)。因此,“合”的重要前提和途径,就是“求同”。
在诸说杂陈、众说纷纭的领域,“同”的比重在初始阶段可能并不高,不同的理论观点会持续并立,为此,在难求尽同的情况下,还必须“存异”;易言之,在“合”的过程中,还需要保持适度的“离”。从总体上说,“合”的过程,也就是求同存异的过程。多年以来,学界一直有人强调:“求同存异”,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至为重要;要使经济法学有效发展,[9]必须注意“求同存异”。这就如同约分,要找到最大公约数,尽量约掉人们之间在表象上的分歧,以缩小大家在认识上的真实差距。
既然“求同存异”是实现理论聚合的重要渠道,因此,首先就需要解决好“求同”的问题,知道应当在哪些方面“同”,如何“同”。为此,应当注意在“合”与“同”的关系中把握“同”。
从“合”与“同”的关系来看,“同”是“合”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同”就很难“合”;同时,“同”又是“合”的目标,“合”就是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同”。据此,要有效地“合”,就必须先求“同”,因为只有存在相同之处、相通之处,只有存在共性,才能“合”;而所要求的“同”,则可以体现在共同的价值、信仰、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范式、共同的方法等多个方面。
从“同”的角度来看,同心同德方能同舟共济。要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研究,就需要关注所谓“同心”、“同根”、“同源”、“同路”、“同事”等各类“同”的问题。其中,[10]“同心”,是指共同的精神或价值追求:“同根”,是指共同的理论基础或基本假设:“同源”,是指共同的思想源泉或研究范式:“同路”,是指共同的研究方法或研究路径:“同事”,是指共同的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上述几个方面只是大略的划分,其实它们是紧密相连的,甚至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把它们单列,是因其对于经济法研究的理论聚合,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
有鉴于此,在经济法研究中尤其应当加强上述几个基本方面的研究,认真检视学界已经取得的成果,发现其中的共同住。例如,在“同心”方面,应当认真研究经济法的理念、精神、价值等问题,辨析各类观点的异同;在“同根”方面,必须研究经济法理论的根基问题,找到人们在其理论基础、基本假设上的共同注,并对其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做进一步的分析,对相关的基本假设做出进一步的提炼;在“同源”方面,需要进一步深挖经济法理论的思想源泉,确立学术共同体共同的研究范式(这与“同根”的问题是紧密联系的);在“同路”方面,要看学者有哪些共同的心路、思路,有哪些研究问题的共同路径和方法,为此应在方法论上做更多的探讨;在“同事”方面,需要发掘经济法学研究要针对哪些事,研究对象是什么,问题是什么,这对于正确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也都是有帮助的。
此外,为了“合”而求的“同”,实际上是大方面的大略的“同”,并不能指望或要求完全相同,因此,求同只能是求“大同”。“大同”对于理论聚合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学科理论的相对成熟,其实首先是体现在“大同”方面。至于“小异”,则是应当允许的。“小异”虽会增加研究的离散度和无序状态,但对于独立个体的自由研究来说,“小异”是不能排除的,而且有时它还是理论创新的基础。这对于正在迅速发展的经济法学尤为重要。
不管是哪个领域,大的方面的大略的“同”即“大同”,始终是“合”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存在“大同”,才能“合”得更为全面、彻底,才能使理论聚合赢得更高的合法性。而通过“合”,则能够实现更高层次的“大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又是“合”的目标。通过理论的聚合、整合,可以实现理论的从分析到新的综合的过程,形成更高层次的“大同”。在求“大同”的过程中,经济法研究的水准会不断得到提升。
此外,建立在“同”的基础上的“合”,不应仅是形式上的“合”,而更应是实质上的、内在精神上的“合”。因此,恰恰应当在经济法的最基本的理念、范式、精神等体现“神”的方面,保持基本的同一性或共同性,而不可“貌合神离”。就整个经济法研究而言,应当“形散而神不散”[11],从而使经济法研究可以有自己的主线,有自己的精神内核。
总之,解决经济法研究的“离乱”问题需要“合”,理论的积聚和整合非常必要,但要“合”之有道――求同存异,就是基本的理论聚合之道。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地求“大同”,存“小异”,才能使经济法研究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上述三个部分,主要探讨了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的一般问题,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选取经济法研究的几类重要的具体问题,如研究路径、研究范式、范畴研究问题等,来寻求其中的“大同”,这也正是前述三位学者和其他学者都较为关注的、需要在后面做出进一步探讨和回应的问题。
四、研究路径上的“求同”
在研究“求同”时,研究者会普遍感到许多问题是互相关联的,论及一个往往会涉及其他。为了使所探讨的问题更有包容性,下面从广义上来探讨经济法研究路径,这涉及经济法研究的方向、重点、方略和方法等,也是前述三位学者在其论文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在研究路径方面,经济法研究是否要研究理论?是否应着重研究理论?理论和实践是否应当结合?如何结合?如何拓展?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这是需要“求同”的重要领域。
(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地位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理论无疑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对于是否应当倾注较多的力量研究经济法理论问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分歧。有的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比做“鸡肋”,食之无味(参见李文),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者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从近几年的基本情况来看,恰恰有人认为应当不断加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上述的岳文和邱文就比较倾向于强调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当深入研究?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在整个经济法学研究中应处于什么地位?经济法学研究应更注重理论,还是应更注重实践?理论和实践应如何结合?这一直是经济法学界普遍关注的,它们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故虽属老生常谈,但其重要性并未稍减。
事实上,任何一个学科的成熟、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经济法学也是如此。因此,尽管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体系不能通达,总论与分论研究脱节”、“理论脱离实践”等问题(参见李文),但经济法学“最实际的问题和最有用的东西不是别的,正是关系到经济法能否立足的那些基础性的、根本性的问题,也即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见邱文)。因此,并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存在上述问题而否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恰恰体现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足,恰恰需要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化来解决。基于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在未来的经济法研究中,一方面,应当勇于发现和提出学界存在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应当如何通过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学的长远发展。
强调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地位,这同经济法学的新兴学科特点是密切相关的。正由于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晚,许多方面的探讨是前无古人的,同时,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的层面进行解释,如果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水平较低,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和指导力不足,则整个经济法学的价值就会受到怀疑,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可能微乎其微。同时,缺少经济法理论指导的制度实践,也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并备受诟病。于是,整个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都可能会由于理论研究不够而受到影响。可见,仅是从上述方面,就足以说明研究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性,更不用说从学科建设等其他诸多角度所做出的论证了。应当说,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由是众多而充分的。
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地位,并不是忽视经济法实践。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恰恰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原理,确立规则,这样的理论才是有根基的理论,才可能是生生不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理论。应当承认,在现实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确实有一些研究对实践的关注不够,或者缺少对实践问题的全面考察,从而产生了某些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降低了理论的全面解释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定位”,从大量丰富的现实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本身就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强调理论研究的重要地位,并不仅仅只是针对经济法总论的研究,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或者说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部门法,同样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基本共识的日益提高,需要大力加强的恰恰是经济法各部门法,特别是各类重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理论研究。[12]而这恰恰同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实践紧密联系。没有对法制建设实践的把握,没有对实践问题的深刻认识,就不可能提炼出相关的原理和理论。
可见,对于经济法理论及其研究都要做出全面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其地位,明晰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绝不是出于诸如学科之争、门派之争、义气之争之类的狭隘理解,而恰恰是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人权和社会公益保障等高度上的自觉选择。[13]如果没有这样的高度,如果没有对经济法本身的客观认识,如果不能以科学的方法,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要求,就不可能研究好经济法理论。
强调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地位,不是要把理论和实践相割裂、相对立,而恰恰要相结合、相统一。在这方面确实应有系统思维,而不应只是单向度地考虑问题;不应当把经济法研究人为地区分为“经院主义”和“经验主义”。作为经济法的研究者,都应当懂得经济法理论,哪怕只是比较基础的理论;同时,也都应了解经济法实践,哪怕只是某个小领域的法律实践,这样,才可能避免产生所谓的“应当务实还是务虚”之类的争论,才可能更好地解决理论研究的目标。
(二)经济法研究应当“顶天立地”
上述关于经济法理论研究地位的探讨,实际上是强调经济法研究应当“顶天立地”。所谓“顶天”,强调理论研究必须不断提升水平,必须能够真正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此外,强调理论的拔高,并非强调研究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空中接力”,而恰恰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成为海市蜃楼。因此,“顶天立地”,就是要使理论能够上凌高端,下立坚基。[14]
同许多部门法理论一样,经济法理论还缺乏应有的高度和深度。一些研究者提出的目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各类问题,如观点多、理论少;即使有理论的,也有一些理论不成体系,至少是内在自足性不够,缺少解释力和指导力,等等,其实都同理论的高度和深度不够,以及经济法理论的不成熟、不系统有关。强调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应当是微言大义、言简意赅的;应当是内在自足、外在和谐的;应当是深入浅出、可学可用的。要使经济法理论发展成为真正的高深理论,学界的努力空间还很大。
今天是一个创新的时代,经济法研究也必须强调适度的、有效的创新,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真正的创新。经济法学的发展,不仅需要量的提高,更需要质的飞跃,需要向更高的高度跃进。近些年来,在老一辈学者和中青年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经济法学界产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创新性学术成果。同许多传统学科领域不同,上述研究成果的取得需要研究者付出更多的努力。因为经济法学毕竟是新兴学科,各国所要研究的问题既有共同性,但也有很大的国别性,许多问题的研究是创新的。对于学界所取得的诸多成果,应当予以充分肯定,而不宜妄自菲薄,轻率否定,这是“合”的前提,是经济法研究不断前进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如何更好地解释和回答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经济法理论向高深发展的重要任务。
强调经济法理论要向“顶天”的方向发展,但“高深”同样要有坚实的根基。理论研究只有脚踏实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其实,“立地”就是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一定要同各国的经济法实践相结合,尤其应当同中国的经济法实践相结合,以回应和解决经济法的法制建设中的大量现实问题。在包括前述三位学者在内的许多学者的研究中,都非常关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都非常强调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因为对于现实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向纵深发展的基础。现实问题是大量的、纷繁复杂的,特别是经济法制度实践中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变化万千,如果能够以诸多的现实为基础,不断地从中探寻规律,总结原理,则经济法理论的总体水平就可能有较大的提高。这也是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
(三)经济法研究必须关注本土问题
在经济法研究向“顶天立地”的方向迈进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要处理好本土资源与域外资源的关系。事实上,任何学科的研究都离不开相关的资源,从历史上的多次大讨论来看,究竟应“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抑或反其道而行之,在不同的领域,学者可能会见仁见智。在经济法学领域,如何处理本土资源和域外资源的“体”、“用”关系,如何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客观地说,对于此类问题,经济法学界分歧已经不大。在经济法学领域,学者更多地看到了各国经济法的差异性。“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了各法域中对‘经济法’进行的解读并不相同,实际上,不能强求、也不应强求不同的法域对‘经济法’有完全相同的理解”(李文)。应当说,经济法的国别性确实很强,各国的公共政策不同,由此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强烈地影响各国经济法的形成,更不用说传统的历史文化、民族特性上的差异了。对于各国经济法差异性的认识和强调,学界的共识度相对较高,这是一种可求的“大同”。
“由于一国有一国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问题,因而一国有一国的政策。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和本土化特性,从而也要求经济法研究不应照抄照搬他国经济法(实践证明这样做也是不成功的),而应立足本国,走自己的路,独立研究,自主创新”(邱文)。其实,既然经济法的基本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各国就必须根据本国的情况,解决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由于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具体国情千差万别,虽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其共性,但同时也会有许多具体差异。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研究的核心问题和基本问题,首先是本国问题,首先要以本国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本国问题如何解决的过程中,再去参考外国的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做法(参考时必须考虑制度实施的具体土壤、气候、地貌等特点),这样的借鉴才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