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治理和谐视角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一)

作者:杨文英 王铁丰 李靖 徐佩利 雷明 王秀茹

  【摘要】政府是公共治理和谐的主导力量。实现公共治理和谐,必须建设法治政府。本文对公共治理和谐视野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政府;法治政府;公共治理;公共治理和谐;公共治理模式
  
  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治理角色。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政府治理亦是最为关键。在我国,各级政府都是公共部门中最主要的成员,是最具权威的公共机构,支配和运用着最广泛的公共资源,掌握着国家权力中重要的行政权,担负着大量重要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管理任务。政府的公共治理理念、措施(包括公共政策及其他制度)、公共治理的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公共治理和谐目标的实现[1]。公共治理和谐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政治结构内在关系与整体运行实现协调、健康发展的动态平衡过程。实现公共治理和谐关键在于政府治理。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行政权力的法治化,是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必由之路。本文将对法治政府与公共治理和谐的关系,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等问题做深入的探讨。
  
  1 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必由之路
  
  在以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度里,作为人民治理国家的代理者——政府,理当成为法治政府。在当代中国,造就一个法治政府,更是小康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因为毫无疑问,法治政府是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前提和保障。
  1.1 建设法治政府,是解决政府公共治理不和谐的前提: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在我国政府公共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情况、问题、面临挑战。譬如,一些政府官本位思想严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意识比较薄弱;行政决策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导致政治制度缺失、公共政策的偏颇;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食品安全、社会治安、资源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2]体制创新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触及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差距,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法治政府的建设。
  政府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方面,作用巨大。如,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国务院及时发布并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各级政府依法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震灾害引起的严重危害,依法解决因地震灾害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力地保障了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为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事关我们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
  1.2 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根本保障
  1.2.1 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协调、有序发展的需要。公共治理和谐之所以要“建设”,正是因为它不可能自发产生,不可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或仅仅通过社会自治去实现;相反,和谐社会的实现不能没有政策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疏导机制、社会控制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而这些社会性机制只能由以政府为主体的法定政治机构与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公民社会来共同建立和发挥。其中,法治政府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譬如,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是公平和正义,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营造一个制度公正、机会公平、司法正义的社会环境,处理好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环境优化和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引导和执法示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又如,和谐社会必须是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的社会,特别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需要及时得到处理和化解,否则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表达渠道、健全和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等积极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而及时地疏导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起着关键的作用。再如,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时引发社会冲突;政府通过完善行政考核、备案审查、执法监查等措施,对部门权力进行规范,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无疑会对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
  1.2.2 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的需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既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又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德治与法治、发展与稳定、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方面,政府不但要协调好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要协调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行政手段与经济和法律手段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3]政府要通过不断地自我革新和管理创新,向市场、社会和公民提供充足而高效的公共服务,才能有效调动各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齐抓共管的综合效能,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和谐治理。而政府全部职能的行使,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都是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因此,建设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才是保证政府有效行使公共治理职能,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功能,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
  
  2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模式与实现路径
  
  法治政府是在宪政理念指导下,依照宪法原则而构建的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治理机构。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作为外在表现,必然是政府行为全面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权力运行有着明确的法律边界。
  2.1 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模式: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宪法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实施管理、履行责任、提供服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模式:
  (1)法治政府必须是民意政府。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基本职能就是执行民意,因此法治政府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法治政府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政和治理国家,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根本性标准是人民对行政是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