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传媒产业自组织运营模式研究(一)

〔摘要〕本文以自组织系统理论为基拙,从数字传谋产业运营系统内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入手,建立起该系统自组织演化所必备的基本条件,并在条件具备的基拙上,形成相关的两个内在机制,从而促使数字传媒产业运营系统各要素从无序态走到有序态自组织转化,最终使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形成自组织的运营模式。
〔关键词〕 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自组织

数字传媒产业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提供能满足消费者某种精神文化需求的效用系统为目标,具有相互衔接关系的企业联合。它既是信息产业,也是文化产业,具有物质(数字技术性)与精神(知识文化性)双重性,其产业运营模式也比较特殊。对数字传媒产业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研究,目前国内学界讨论较多,但我们认为,究其根本,数字传媒产业的运营模式应是一自组织系统结构。

一、自组织系统理论构建数字传媒产业运

营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数字传媒作为一种产业,其明显标志应该是拥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主要通过市场途径进行资源配置,形成上、下游分工的完整的产业链条。这种以企业价值链延伸而形成的上下游的整合过程,是涉及市场经济多种因素的复杂性系统,是由传媒市场按其客观规律自组织而发生的,非人为所能“打造”。自组织系统理论以复杂性系统为研究对象,它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普里 高津先生等人创立的。该理论的核心是分析在复杂性条件下,系统及系统中各要素由无序态向有序态自组织转化的内在机制。该理论认为当系统具备以下 4 个条件:开放性条件、非平衡性约束条件、非线性相干条件、涨落条件,系统将会自组织地由无序态向有序态转化。转化的根据在于 4 个条件有机形成了促使系统内在的自组织演化的整合机制。
构建自组织系统的 4 个必备条件,概括地讲,开放性条件:指系统内各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外界之间,必须在信息、能量和物质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交换,不能有任何限制;非平衡性约束条件:指系统整体和各要素均处于一种非平衡态,其实质是一种压力约束态,它是使系统有序化的动力源;非线性相干条件:指系统内各要素相互作用的关系是非线性的制衡关系,而非从上到下的线性制约关系;涨落条件:指有助于系统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各种客观的、随机的机遇和机会,这些涨落(即机会和机遇)只垂青于同时具备_ L 述三条件的系统,并使系统上升到更高层面的有序态。
因此,从自组织系统理论来讲,数字传媒产业的运营模式是不能人为地去构建的(或通常所说的“打造” ) ,而只能去创造其形成自组织营运模式的 4 个前提条件,只要条件具备,系统内在运作机制就能得以形成,并导致系统自组织地从无序态向有序态转化,客观地形成数字传媒产业合理的运营模式。换言之,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创造形成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的客观条件,而不能去创造模式。这也是自组织系统理论的核心思想。

二、数字传媒产业的自组织运营模式研究

本研究针对数字传媒产业的运营模式,拟以系统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人手,建立起自组织系统必备的基本条件,并在条件基础上形成相关的内在机制,从而促使系统各要素从无序态向有序态自组织转化,以求对数字传媒产业的运营模式有一较为科学、合理的认识。本研究所指系统为: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系统。
(一)系统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分析
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形成数字传媒产业链。从理论上讲,数字传媒产业链应建立在三个平台上:即内容平台、传输平台和服务平台。这三个平台也就是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系统中的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的有机整合,促使系统自组织的由低级到高级、从无序到有序、均衡发展、良性循环。系统中的内容平台要素由三者组成:内容供应商、内容集成商和内容运营商(后两者也可称为增值内容供应商)。内容供应商主要负责内容的生产,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创意策划、制作内容(或节目);内容集成商则根据内容的种类或者等级进行集成打包;内容运营商通过不同的技术平台将这些经过集成打包的内容传输给用户。这三者形成一个子系统,即生产商、代理商和销售商的关系。
系统中的传输平台要素具体是指网络运营商,它通过光纤、卫星等技术手段构建数字传媒的传播渠道,直接针对消费者,完成传输节目、宽带接人、电子商务(购物)、远程教育、个人理财、证券交易、互动广告、 VOD /视频点播等功能,并以此获取利润。系统中的服务平台要素具体是指技术服务提供商,包括硬件提供商、软件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等,他们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创造价值。川上述三个要素在系统中是相互依存的,不同的要素发挥不同的作用。上游的产品通过系统内各个环节的传递,到达用户后才产生价值,系统中任何要素出现问题,产品就无法到达最终用户,而难以盈利。从系统论来看,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系统内容要素的关系既是竞争者又是合作者,在整体利益上是伙伴,在局部利益上又是对手,如何才能使其相互间合作良好,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共同获取利润,这只能从营运模式和运作机制上加以研究和探讨。自组织系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二)数字传谋产业自组织运营模式的建立根据自组织系统理论,构建动态有序的系统模式,实际上就是建立该系统的 4 个条件,对“数字传媒产业运营模式”而言,同样如此。现分析如下: 1 .开放性条件建立开放性条件应从两方面人手,一是信息交融条件,即系统内三要素的信息要完全、充分交融、沟通,并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和有效。如前所述,系统的三要素构成一完整、有机的数字传媒产业链,是一有机整体,做大做强是系统内三要素共同的目标,但三要素各自的盈利方式又不一样,客观上也存在利益分割的矛盾。简单类比,即如传统产业中产品生产商、产品代理商、产品销售商和产品维修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系统内三要素利益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要使三者的利益得到相对的统一,只有充分交换市场信息,加强沟通,并采用相互间有效的承诺来达到目标。具体而言,就是以承诺制为载体,建立系统内真实的信息交换平台,不断加强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取得相互信任。二是诚信合作条件。在信息对称、真实和有效的基础上,建立系统三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的有效性则以真实意愿表达的合同形式来体现。由于通过加大信息公开透明度和信息量,而使市场信息在系统各要素之间、系统与外界之间充分交融和沟通,促使系统各要素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合作伙伴的有效选择,化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合作风险,同时有效遏制系统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经营风险,从而使整个系统健康、有序的发展。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保证系统内三要素信息沟通的真实和合作的诚信,这就必须通过后续两个条件来加以约束。 2 .非平衡性约束条件
建立非平衡性约束条件,其目的就是使系统内各要素都要承受不诚信带来的压力,不诚信者要付出成本(即要受损),而诚信者要获得更多的机会(即要受益),从而迫使系统各要素向着诚信度高的方向发展。自不待言,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产业链系统诚信度越高,信息交融越充分,其有序化程度就越高,自组织、自增值能力也越强。
建立非平衡性约束条件,应从以下两方面人手:第一,政策、法规的约束,这是从国家和政府层面上来讲的。传媒产业〔 包括数字传媒产业)在我国尚是一刚刚起步的新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需要加快发展,但更需要一开始就规范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用法制、法规规范其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约束的结果是市场的有序化,核心是提高市场的诚信度。政府和人大通过传媒立法和传媒执法,确定传媒产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协调关系,保护合法的传媒经营,解决传媒产业组织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规范传媒市场经营,营造良好的传媒市场环境。在数字传媒产业链系统中的各要素(即企业)必须在法制约束条件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否则将在物质(经济成本)和精神(诚信度)上受损,付出代价。
第二,体制、机制的约束。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传媒产业具有政治性和经济性两重属性。政治属性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传媒产业有相当一部分具有意识形态功能或者道德教化功能,这是必须坚持的大方向,不能动摇。经济属性则要求在体制上数字传媒产业营运系统中各要素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监督权分开。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政府的媒介行政管理职能和传媒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离,进行组织制度的创新,在组织结构上划分并设立专职的权威机构,统一行使国有传媒企业所有权管理职能,强力管好国有资产;在此基础上,确立传媒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使传媒企业法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企业独立进行资本运作,有权进行资产重组、形式变换和产权交易。在体制上,使传媒企业摆脱作为政府媒介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物地位,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真正走向市场。与此同时,建立起约束机制,即建立起对法人、资产、财务为核心实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体系的机制。要防止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脱节,实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一是对法人代表要定向跟踪、定期考核其政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重大决策等情况要公开透明。〔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