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半年主要税收法规汇集(中)(一)

十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3号,2009年5月24日)

凡是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认定,将获得优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0%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2009年6月1日)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

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2009年5月4日)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