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宁德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因(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与贵司已签订《担保协议书》(编号:),约定由贵司为其提供以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的保证函,我单位接受担保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司为担保申请人提供上述保证向贵司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担保协议书》项下、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见索即付。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司之担保书受益人向贵司主张担保债权时,贵司即可直接向我单位索偿,我单位将自贵司索偿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司支付本反担保保证函保证范围内贵司索赔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担保书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司对《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贵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本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担保协议书》项下担保书有效期届满后个月。
4、本反担保保证函是我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出具《担保协议书》或其项下担保书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6、贵司与担保书申请人变更上述《担保协议书》及该协议书下担保书的任何内容,视为已征得我单位的事先同意,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7、我单位在本保证期间若发生体制变更、撤销,将提前书面通知贵司,担保书承诺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我单位落实为贵司所接受的新的反担保措施。
8、本反担保保证函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异议,本反担保保证函仍有效。
9、因本反担保保证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贵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本反担保保证函正本一份,由贵公司保存,副本可按需制作,具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