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
6.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1.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2.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5.在完成公证程序,双方对借款合同依法签署后,公证处将很快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