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信贷融资之路探索之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

由于企业在资产、权益、资源等方面的不同,势必导致企业在银行信贷中小企业融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选择的贷款种类不同,所需做的工作也截然不同。因此,下面的内容将根据贷款种类及注意事项展开论述。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以企业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依据相关法律规范,经考察各银行贷款规则,银行以发放担保贷款为原则,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例外。只有经审查、评估,确认企业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才有可能发放信用贷款。事实上,大部分银行已停止发放信用贷款。因此,本文不再论述。

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企业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企业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在保证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证人条件

1、主体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均可作为担保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积极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贷款金额的能力。

3、消极条件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需与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贷款数额;
 2、企业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在贷款过程中保证合同通常由银行提供格式文本,但是企业必须了解:单独的保证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保证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以保证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均表明担保合同的签订。

(三)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企业不能归还贷款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企业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归还贷款前,对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企业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中,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届满没有归还贷款的,银行可以要求企业归还贷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通常都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

(四)保证人数

保证人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多个,当为多个保证人时,在保证合同中应该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视为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证责任

需要就贷款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归还贷款的费用等进行约定,以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

银行通常都要求对上述所有事项提供保证。

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林木等;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特殊抵押物规定

1、建筑物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3、涉及集体土地的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浮动抵押

经书面协议,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企业到期无法归还贷款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合同

企业应与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通常是由银行提供合同文本。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贷款数额;

2、归还贷款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贷款数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5、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抵押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通常是: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不办登记,但银行通常都要求办理登记。登记部门通常是: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船舶管理部门、公证部门。

抵押登记通常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等资料。

在质押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押物

1、动产质押,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外,任何动产都可以作为质押物出质。

2、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帐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均可以作为质押物出质。

(二)质押合同

企业应与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通常是由银行提供合同文本。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贷款数额;

2、归还贷款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贷款数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6、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登记

1、动产质押无需登记;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如无权利凭证,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3、基金份额、股权质押,需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4、知识产权质押,需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5、应收帐款质押,需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列举上述抵押物、质押物重在提醒企业注意这些财产,并不意味着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都会接受。

作者:张新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