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作人员(电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统一考核,使用统编教材,由考试委员会考试, 由劳动部门发证。
(1)培训考试对象在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系统及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岗位上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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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培训考试人员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本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电工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3)教材及方法使用统编电工教材,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者,才能取得合格证。
(4)管理电气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备查;每两年由当地考试委员会复审;考核发证和复审一年后,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中间考核,并将结果记录在操作证上。没有中间考核记录的不予复审。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对脱离本岗位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必须经复审合格签章后,方可上岗。脱岗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经原单位安全机构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新参加电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电工的条件,应先在本单位内由具有一定资历的电工师傅带领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和见习,然后经当地电工考试委员会(小组)核准, 取得《电工学员证》后,方可上岗并由师傅带领参加指定的电气 作业,但不得独立作业。在完成必要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后,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确认具备独立作业能力的,方可申报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电工考试委员会组织举办的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者,才允许上岗作业;对于带电作业人员,应 经电工考试委员会和当地供电部门的考核培训机构联合培训,经考试合格(包括实际操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带电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