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从4月1日起,农村户籍的残疾人创业或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等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持有《转移就业证》的,可按规定享受2万、1万或5000元的资金或实物扶持。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市残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都在扶持政策范围内。但今年3月31日前已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将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自主创业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或实物的创业扶持,租赁场地的,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或实物扶持,租赁场地的,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乡镇、街道、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或实物扶持。

  即日起,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应携带规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扶持申请。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后,可按养老保险14%、医疗保险7%、失业保险1%的缴费费率和最低缴费基数,享受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后,还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享受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