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一)

摘要: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新生的一个法律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法律效力层级结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现状以及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作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法律分支――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是怎样的?它的层级结构又是什么样?我国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有何不足之处,应如何完善?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做一些探讨。

法律体系是指构成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就是指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部门的不可缺少的且相互间有联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应根据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依我国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主要有政府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职责、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原则等。

2、车辆管理规定: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主要有车辆登记制度、车辆检验与报废制度、车辆制造、改装的监督制度、车辆保险制度等。

3、驾驶员管理规定:主要有机动车驾驶证制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核发、驾驶人的身体条件、驾驶培训监督与管理等。

4、道路通行规定:主要有交通信号的种类与使用、各行其道、通行速度、车辆装载、特殊道路通行规定、灯光使用、驾驶行为、特种车辆通行规定、行人及乘车人通行、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等。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主要有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勘查、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调解与赔偿、民事诉讼等。

6、道路设施规定:主要有道路设施的作用、道路护栏、交通标志与标线的种类、含义、使用及其设置。

7、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主要有执法监督、违法责任、处罚种类、处罚程序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层级结构,是指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等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由于它们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多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1、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是一个改革开放的国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汽车准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则、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公开原则、驾驶证核发对等制度、道路交通处罚听证制度等。在法律效力上,我国签署并承认的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我国法律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的。它的颁布提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层次,由原来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我国法律部门中又添加了一个新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简单说一下“交通规则”、“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法(律)”三个名词的区别及其历史演变。

(1)交通规则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发布的,名称上均为<<×××交通规则>>或<<×××管理暂行办法>>,当时的法制意识不强,人们更多的把交通规则当成一种技术性规范,而不是把它当成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所以人们均称为“交通规则”。从法学角度上讲,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一般被称为“部门规章”,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效力低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2)交通法规

随着依法治国和法制意识的深入,改革开放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有我国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间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在道路交通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车辆的增多、交通管理体制的变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需求、事故的不断上升和我国的法制建设均要求交通规则由“部门行政规章”上升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即“交通法规”,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行政法规依据,也为道路交通活动提供更系统、更健全的交通法制。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可以说是“交通规则”演变成“交通法规”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