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有三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事项导致了在契约发生争议时,需要一套合理有效的履约机制作为其执行基础:由于外生契约因素影响了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缔约的一方当事人欲解除其履约责任;一方利用缺少契约风险管理条款的机会来严重影响另一方的利益;一方由于利润减少而想终止契约而不是基于履约困难(AlanSchwartz,1990)。就使用了会计数据、会计程序的会计契约而言也是如此。根据会计契约的履行需不需要司法权威的介入,会计契约的履约机制可以分为强制履行机制和自我履行机制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前者以法律上的司法直接参与为基础,后者则依赖于会计契约的内在机理构造来自动实施,其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决定其分别适合于不同类型的会计契约履行,而介入会计契约强制履行机制与自我履行机制之间、需要第三者进行仲裁的仲裁保障机制对会计契约的合理、有效执行也是相当重要的。
一、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
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实际上是指一种法律机制,因为会计契约的履行主要依赖于法律的权威与裁决,不容契约参与者对法律权威展开谈判。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法律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机理在于法律本身也可以通过博弈形成(Basu,1998),因而法律既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结构如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也可以通过不改变博弈本身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这主要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然而,法律本身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当将其作为其他契约的强制选择性权威时,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拥有其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模糊的地方作出司法解释的权力)的司法部门有一个适当的出发点,就此而言,有两种竞争性的法律契约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要求。传统法律契约理论认为,法庭在对注定是不完全的契约进行裁决时,所需要强调的是提供“公正”的契约条文来填补契约的“空隙”,而法和经济学理论(法律经济学)则认为,法庭作为裁决方不应该直接以公正性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在考虑各缔约方签约意图的基础上,以减少交易成本、签订经济上有效率的契约为前提。而出发点不同,对法律强制机制的功能及其效率的认识就存在较大差异。我们认为,法律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会计契约履行机制,其功能在于提供一种契约争议私下解决的参照物,而并不是非要直接参与会计契约纠纷的调解与平息不可,其效率也不在于直接带来多少履约成本的节约,而在于因其威慑和参照系统的作用而减少了多少本来需要在法庭解决而实际上在法庭外就解决了的会计契约纠纷。因而我们的观点是,法律作为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需要对公正性目标与效率目标两者加以适当兼顾。
法律机制的功能服务于契约法的基本目标:使各缔约方能实现其私人目标,其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强制履行契约来增强人们彼此间的信任并由此而协调相互之间的行为,其具体的作用机理就是违约赔偿条款的运用。违约赔偿条款的运用首先需要辨别会计契约能否被强制履行,这就涉及到免责条款的判定,一般来说,如果契约当事人违约是因为受到另一方的强迫、意外事件使得履约不可能和没有必要而不能有效履约,那么法律上就不可强制履行契约。一旦会计契约(如债务契约、经理契约等)通过司法辨别可以被强制履行,就需要对适用的违约赔偿机制进行选择,而违约赔偿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向前看的损失补救赔偿、向后看的或远瞩的衡平赔偿及带有惩罚性质的超额赔偿。当违约损失易于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小时,补救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违约“私害”的赔偿;当违约损失不易被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时,通过“禁令”形式的衡平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公害”的赔偿;而当违约性质恶劣、易于造成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或挑战及对后续性契约行为有不良的导向性影响时,超额赔偿机制就是适宜的。就会计契约而言,通过贷款形成的债务契约、通过私募方式签订的股权契约以及经理契约,其违约损失适合于损失补救赔偿机制的强制执行,而通过公开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契约及通过公募方式形成的股权契约,则适合于衡平赔偿机制(禁令形式)的强制执行,而无论哪种形式的会计契约都有可能受到超额赔偿机制的制约而被强制执行。
法庭在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取决于法庭执法时所依持的法律契约理论依据。在传统的法律契约理论下,法庭对会计契约的强制执行主要是试图对其中不完全的契约条款提供公正的契约条文,然而单纯地强调契约条款的公正性易于导致法庭执行错误的契约条文;而在法和经济学的观点下,法庭则倾向于在考虑各签约方的缔约意图的基础上,对注定不完全的会计契约提供有效率的契约条款来弥补会计契约的不完全性,但是法官的有限理性及其会计专门知识的可能缺乏有可能导致其采取被动的战略,即要么对不完全的会计契约不予执行而置之不理,要么将不完全会计契约视为完全会计契约来处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主动对不完全的会计契约进行完善,就最后一种情况而言,当把不完全契约当作完全契约的被动战略无效时,法庭通过以契约方不可辨别的“意图”作为裁决的基础。同时,法庭通常只将其自己限制于执行契约字面的内容即所谓的明示条款上,并且非常小心地做出意向性的推论,当它们实施裁决权时,就往往被要求遵循简单的规则,而且在以后的时间里对相类似的情况也尽可能简单地遵循那些规则。例如,法庭在因会计规则的变化而使得原先按该会计规则计量的会计数据为基础的会计契约变得不可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庭很可能简单地要求各缔约方遵照老会计规则的规定来执行。总的来看,法庭在会计契约的强制履行过程中,其基本功能是对不完全的会计契约进行完善,其基本原则是,谁能够以较小的成本避免会计契约履行的失败,其损失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而其策略则往往是被动的,这种策略对法庭而言,我们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避免因对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相关知识的不熟悉而对会计契约的强制执行出现更加显失公平、更加没有效率的裁决,二是节约规范会计契约条款的各种成本。另一方面,法庭采取被策略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庭在日益复杂的商业、技术环境下,明显地不够老练,专业知识的匮乏使其不敢过分、不加限制地利用其拥有的“法律剩余控制权”,“法庭被动地对待,因为其不知如何积极反应”(AlanSchwartz,1990)。由此,我们可以推论,要使会计契约强制执行机制的运行更加完善、有效率,在实务中就需要组建具有会计专门知识及其他相关专门知识的专业性法庭。这也是专业化知识分工在现代法律与契约经济条件下的必然发展结果。
二、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
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在经济学中比其法律强制履行机制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这与经济学重视契约自由、重视市场机制作用的传统有关。契约(协议)自我执行机制(self-enforcingmechanismofcontractsoragreements)的研究,长期以来就受到了经济学家们的关注,如哈耶克(1948)和马歇尔(1949)就认为,在没有任何第三方执行者的情况下,“信誉”和商标名称就可以成为激励确保契约绩效的私人手段。其后,经过研究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包括B.Klein(1978、1980、1981、1990)、Lester,Telser(1981)、K.Leffer(1981)、Kreps,DandR.Wilson(1982)、Kreps,D.,P.Milgrom,J.RobertsandR.Wilson(1982)、Macleod(1984,1987,1988)、Carmichael(1989)、Fudenberg和Tirole(1991)等在内的经济学家们的不懈努力,至今已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在经济学中,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以信誉机制、声誉机制、市场自动实施机制、内在保障机制等形式的范畴出现,其共同特点是强调达到某种状态的契约具有内在的机理,能够使契约能够自我执行,不需要外界力量的直接参与,并具有较严格的假设条件要求,法律机制在此仅起辅助性作用。作为现代契约的一种基本类型,会计契约的履行也更多地依赖其内在保障机制的作用而自动执行,如果搞清楚了一般契约的自动实施机制并结合会计契约的一些特点加以扩展,那么我们就可以构建一个会计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框架。
(一)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运行的基本条件:计量功能悖论与重复博弈条件与一般契约一样,会计契约要能够自动地实施,其本身必须是各缔约博弈参与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性协议。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不能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纳什均衡的内涵意味着,给定其他博弈参与方都遵守这个契约或协议对每个参与方规定的行为规则,某一个参与方就没有积极性去背离它,否则其利益将因没有遵守对其所要求的行为规则而受损,反过来,如果一项契约或协议没有处于纳什均衡状态,那么至少会有一个参与方违背这个契约或协议而使其福利得到改善。这也就意味着,会计契约只有在其处于纳什均衡状态或接近于纳什均衡状态时,才能在不需要外界力量直接参与的前提下自动实施,同时也意味着,此时的纳什均衡状态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境界,遵守会计契约所确定的契约当事人行为规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而自我履行的会计契约就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契约:即在契约中,缔约主体发现符合其最佳利益而去做别人所希望他们做的工作,这就需要契约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理性作为基础。
就会计契约而言,其自动实施一方面需要对各缔约主体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清楚地界定与计量,因为会计资料是缔约主体(如经理)发展历程及其声誉的一项重要记录,另一方面如果会计契约(如经理契约)能够自动实施,那么它就可以有效地抑制缔约主体的偷懒行为,从而降低了对直接计量缔约主体贡献的需要,进而节约会计计量成本,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关于会计计量功能在会计契约自动实施机制中的“计量悖论”,即一方面会计契约的自动实施需要会计的计量功能,另一方面会计契约的自动实施却减少了对会计计量功能的需要。这个“计量功能悖论”(aparadoxofthefunctionofaccountingmeasurement)在会计契约的经理契约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就经理契约的计量而言,要对企业高层经理的投入要素即贡献进行直接计量是相当困难的(如CEO、CFO等),但我们可以将经理契约设计成一种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来促使他们为企业契约藕合体做出贡献,因为“在自我推行协议(契约)中,每一方单方面地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与其他方的关系。当且仅当终止的当前利润超过继续(履行契约)所得到的期望现值时,他才会终止,没有外部干预地去推行协议、决定是否有破坏行为、估价损失和强加处罚。”另一方面,经理的工作性质和人力资本投资特征,加上在契约中涉及到其他缔约主体的隐私,这将使得经理契约的外部履行变得非常困难,只有当对其所做出的贡献、应得利益和契约履行情况记录可以取得时,通过法律机制来实施契约的外部履行才有可能,由此引起的法律纷纷才可以依据会计文件、凭证和已签订的合同等加以解决。我们认为,会计计量是会计的基本功能和会计契约能够自动履行的前提之一,对像经理契约、审计契约这类主体缔结的契约,需要尽可能解决其计量问题,当然这是会计界的一个难题,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单一计量方法是完美的,例如没有一种会计指标或生产指标如股票价格、每股收益、投资报酬率、产品市场占有率、现金流量、销售增长率和成本降低率等,可以完美地计量出经理付出的努力,这就要求会计界在解决好经理的努力与计量的成果间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计量手段。
如前所述,会计契约能够自动履行是因为它处于或接近了纳什均衡状态,而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契约或协议是一种“可自我执行的协议”(self-enforcingagreement),因此会计契约能够自我履行的一个前提就是,它首先必须是一种可自我执行协议,而可自我执行协议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中之一就是重复博弈条件的满足。这里,我们先对可自我执行协议的条件进行探讨,然后再讨论会计契约重复博弈的时间、信息要求。
为讨论可自我执行协议,我们作如下假设:
令uj为缔约一方在签约时间j的净收益,T为契约终止的时间。由于契约的终止既可能是任何缔约一方的自愿终止,也有可能是因为缔约双方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发生导致了终止。为分清楚其各自的时间特点或条件,我们对上述契约终止的两种可能原因分开讨论。首先讨论外在因素导致的契约终止情况。为此,还需要作如下假定,令t为契约的持续时间,pt为契约终止于t的概率,既然T是由契约双方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而使契约终止的时间,那么pt就并不取决于契约各方的收益,但契约终究会终止,因为(式中的pt即为pt)。再令qt表示契约持续时间超过t的概率,那么qt=(式中pj为pj)。契约的预期持续时间,或持续时间的期望值E(T)将满足下列公式:
E(T)==(1)
从公式(1)可知,E(T)可以是无限的。另一方面,如果契约终止于时间t,那么契约方在开始签约时(jt)的收益即uj并不取决于t.为计算契约方的收益的期望值,我们定义st为:st=。这就是说,如果契约的持续时间为t+1,那么契约的执行将给契约带来的净收益之和为st,而由于贴现的原因,uj的现值将j的增加而减少。获得st的概率为pt+1,因此,st×pt+1即为契约持续时间t的净收益期望值:
E(u)=(2)
由以上讨论可知,只要没有这种超出契约双方的外在因素的发生使得契约终止,那么这种契约就是一种可自我执行的契约。
下面讨论第二种情况,即契约关系的终止是由于契约的一方认为终止契约是自己的利益所在(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发生了最初缔约中没有预期到的外在因素)。令ut为契约一方在时间t决定终止契约的净利益。再令ut=(0,…,0,ut-ut+1-ut+2,…),契约一方在t+1以后决定终止契约的净收益为u+ut,上标t表示违约发生的时间,因此,终止契约的净收益期望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