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保证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防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运行,规范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行为,提高维护保养服务质量,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考了有关企业标准、服务规范制定的。
本标准对在用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作了具体规定。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周期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在用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保。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588—199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0060—1993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6899—199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8903—1988 电梯用钢丝绳
GB/T10058—1997 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1992 电梯试验方法
GB/T12974—1991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3435—1992 电梯曳引机
JG 5071—1996 液压电梯
JG/T5072.2—1996 电梯T型导轨检验规则
3 基本条件要求
3.1 维保单位的基本条件
3.1.1 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证》证书后,方可承担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保业务。
3.1.2 维保单位应依据本标准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或维保责任书。
3.1.3 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维保档案卡(式样见附录B)。
3.2 维保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维保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3.2.2 维保人员的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至少有二人一起相互配合作业。
3.2.3 维保人员应熟练掌握所维保电梯的原理、结构、性能,特别是电气控制系统及电力拖动系统基本环节,并能正确分析、排除各种故障。
3.3 安全措施
3.3.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保时,各个层门、进出口必须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电源必须挂警示标志。
3.3.2 维保人员作业时,必须配带安全防护用品。
3.3.3 维保完毕后,应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