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问题(一)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按照依法纳税的要求,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的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所有人的共识,但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对纳税义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按照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必然会从增收和节支两个方面努力使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因此,企业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省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即有效开展企业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问题,旨在科学界定企业税收筹划内涵的基础上,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并为企业实际税收筹划提供理论上的技术方法。

  一、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理性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谈到税收时总会提到或联想到“偷税”、“逃税”、“漏税”、“避税”、“节税”、“税收筹划”等内容,并且疏于区分,经常混同。实际上,这些词语从法律角度讲都是有特定内涵的,而且是相互区分的。正确把握其内涵并进行区分,对于我们科学地、理性地讨论税收问题至关重要。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内涵界定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的《国际税收辞典》所给出的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合法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实现缴纳的最低的税收。”《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的解释:“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我们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可见,纳税人开展企业税收筹划,只有在符合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其基本特征为:

  1.合法性。这是企业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与偷逃税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可选择纳税方案时,可选择低税负方案。

  2.筹划性,或称超前性。这是指纳税人往往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就考虑税收负担因素,从而能够选择有效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行动方案。

  3.目的性。目的性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方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二是滞延纳税时间,有效降低资本成本。

  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全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统筹规划。筹划人员应利用专门的税法知识、专业的技术方法,提出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

  (二)相关概念的理论界定

  1.偷税。按照我国2001年5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可见,偷税实质上是纳税人有意违法税法规定,使用欺诈、隐瞒等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其具有违法性、隐蔽性、现实性和目的性等特点。

  2.漏税。“漏税”是指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失而发生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例如由于纳税人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或因为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行为。由于对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故意难以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不再采用这一法律用语。也就是说,不管纳税人是否是故意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只要后果产生就是法律不允许的或非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避税。“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笔者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收益的一种行为,通常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和缺陷来钻空取巧,或者是利用税务部门监督成本太高,不易发现其违规行为的机会,以减轻其纳税支出。虽然我国对避税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也还是采取了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调整、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反避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