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合同

( )律刑字第 号

委托人 因被告人 涉嫌 一案,特委托 律师事物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一、律师事物所指派 律师担任被告人第 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 律师事物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 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 (盖章)

主任律师: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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