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治理亟待加强(一)

  “我强烈建议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时候,应该对本公司的公司治理体系有一个很好的反思和改造。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架构都是需要的,而且关键是要权力之间的制衡。”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她认为,创业板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应该要有一个彻底的改造,这样它今后的路才能走得更稳。“创业板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应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并不是一定要求一个年销售收入只有一个3000万的公司有一个类似于中国人寿(601628,股吧)这样的大董事会。但公司需要一些独立的人士加入到董事会的团队中,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和内部监控把握方向,这是必要的。”。

  业内人士指出,对创业板企业来说,风险的掌控能力恐怕是上市后最亟待提高的方面。由靠自身积累小步前行到运用大规模资本,许多企业都还对未来的经营缺乏概念。这一方面要靠中介机构、上市企业遵照制度严格完善内部治理,另一方面,也要企业对上市抱有理智、客观的态度。

  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在选择创业板企业的时候重点关注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公司是否有较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清晰,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履行职责;二是依法纳税,具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健全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没有违法现象;三是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四是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与控股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平、公开;五是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以及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稳定。

  事实上,为了创业板企业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监管层也可谓“用心良苦”。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按照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