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举行的第十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提出,风险投资基金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工具,是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和企业生产方式创新的催生者,应该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做好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吴晓灵建议,首先要解决企业运行方面的安排问题,就是合伙制企业的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和证券交易开户办法。到目前为止,相关政府部门还没有作出制度性的规定。其次是税收安排,尽管高新技术创投企业税收有一个税收优惠规定,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也有一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但现在都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吴晓灵说:“可以先通过行业协会把这些问题梳理一下,再和主管部门商量,出台一些办法,在深圳、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等一些特殊试验区,地方政府的自主权更大,能够在统一的法规之下制定出地方政策来落实,因为它只是一个操作办法,并不涉及到突破中央统一的法规。”
吴晓灵认为应该研究允许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问题,她说:“除了适时推出创业板以外,还应该加强推进一个由合格投资人组成的场外股权转让市场,因为能够上市,能够向公众发行股票的应该是一个成熟的企业,但是从创业企业到成熟企业,在它成长过程当中,股权如果不能流动的话,它是难以成熟起来的,因而,在创业板之前,有一个合格的投资人所参与的场外股权转让系统,就是在培养上市企业这个宝塔的基座。”
吴晓灵提出,政府要设立引导投资基金可以有两种方向,一个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它应该用财政资金替社会分担一定的风险,然后来引导社会资金的基金,这种基金不以保本增值为目的,它应该是财政公共支出的一部分,因为风险投资本身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但是这个工具风险太大,政府想扶持的技术未必市场能够认可,那么政府拿一定的公共资金承担风险,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另一类是政府的投资引导基金,它就是为了体现政府产业布局的意图,这种基金投向到成熟的企业、技术和行业,因而这种基金和市场的资金可以共荣辱,它可以追求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