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创业板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是否需要审计?
答:需要。如果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问:创业板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是否都要审议及披露?
答:是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另外,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披露:(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问:创业板公司的对外担保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