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二)
二、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我们所说的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