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身份证:
现住址:电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的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特制定本协议各条款;
二、本协议所有参与者系自愿参加;
三、本协议为组建福建会馆而制定。
四、本协议规定投资额度按福建会馆章程相关条例执行;
五、筹集的资金打入福建会馆的专用账户内,公司成立后转入新公司账户;
六、所有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
七、所有款项的用途及有关福建会馆的投资事宜,对所有投资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次投资即为福建会馆的入股本金,投资人将获得相应股份并享有其权利义务。
九、如本协议因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清算条款进行清算。
十、本协议公布后三日之内,将在福建会馆招开投资人会议并举行投资活动,选举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安排以后工作。其余未尽事宜,由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决定并报投资人全体会议备案;
十一、本协议规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执行机构人员不领取报酬;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资人全体会议或董事会决定;
十二、执行机构主要工作有:
1、制作福建会馆项目商业计划书;
2、精心挑选合作的投资人;
3、与投资人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